田轩:优化私募基金税收制度
创始人
2025-03-06 11:48:06

转自:中国金融杂志

文 | 《中国金融》记者 刘宏振

当前,我国私募基金税收制度在法律法规、征管信息和税负公平性等方面存在不足,制约了创投行业的良性发展。为推动私募基金行业高质量发展,助力经济转型升级,全国人大代表、清华大学国家金融研究院院长田轩建议,优化私募基金税收政策,完善监管机制,营造更加公平、高效的税收环境,促进耐心资本发展。

田轩建议,应从国家战略高度重视创投行业的地位和作用,统筹公募基金与私募基金的税收政策,给予同等优惠待遇,进一步提升行业吸引力。同时,设立私募基金税收优惠专项基金,对投资于战略性新兴产业、关键核心技术研发等领域的私募基金给予税收返还或奖励,增强税收优惠的精准性和力度。此外,还应探索跨境投资税收政策,吸引国际资本参与国内私募基金投资,促进跨境耐心资本的形成。

为解决税收征管中的信息不对称问题,田轩建议建立税务部门与金融监管部门的常态化信息共享机制,加强协同合作。税务部门可借此精准实施税收征管和优惠政策,金融监管部门则协助防范利用税收优惠进行的违规套利行为,确保政策实施的有效性和公平性。同时,应允许创投基金自行申报亏损项目资料,并通过税务主管部门抽查或中介机构鉴证的方式确认损失,减轻高风险投资带来的财务压力,实现创投基金税负与耐心资本税负的统筹平衡。

在所得税征收管理方面,需进一步优化核算方式,对个人和居民企业参与创投基金投资,按基金整体核算,仅对超出出资额本金部分缴税,避免因前期亏损导致的税负不合理问题。同时,田轩建议统筹公募基金和私募基金的税收政策,使两者在个人所得税方面享受同等待遇。此外,可参考国际惯例,按投资期限实行差别税率,如投资期限越长、税率越低,以此鼓励长期投资,助推创新创业战略。对于基金类型变更登记流程,建议相关部门简化手续,协调税务部门不追溯历史,预留时间完成备案变更,化解潜在矛盾和风险。

在增值税征收管理方面,田轩建议借鉴国际经验,明确创投企业减持未上市公司股权后在二级市场卖出股票的行为不属于增值税征收范围,取消当前不合理税负。同时,纠正对管理人业绩奖励的错误认定,将其视为利润分配而非管理费收入,不再要求缴纳增值税,从而减轻管理人作为基金投资人投资收益的税收负担。

田轩希望通过以上建议的实施,有效优化私募基金税收制度,推动创投行业长期价值投资的良性发展,助力经济高质量发展,为培育新质生产力提供有力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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