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自:前线理论圈
引言
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国共产党第二十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上强调:“把从严管理监督和鼓励担当作为统一起来,使干部在遵规守纪中改革创新、干事创业。”2025年是“十四五”规划的收官之年,也是将全面深化改革推向纵深的关键之年,要坚持用改革精神和严的标准管党治党,营造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和发展环境。
毋庸讳言,在严明纪律的问题上,还有少数党员干部存在错误认知,认为党的纪律约束和干事创业自由有冲突,纪律规矩是死条条、硬框框,严明纪律会捆住党员干部的手脚,影响干事创业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受这种把严明纪律与干事创业、严管与担当割裂开来的错误认知的影响,少数党员干部出现乱作为、不作为、不敢为等问题,有的对纪律规矩缺乏敬畏心,把纪律规矩当“稻草人”,当成“聋子的耳朵”,“为官乱为”甚至顶风违纪;有的顾虑“洗碗越多,摔碗越多”,为了不出事,宁可不干事,把遵规守纪当“挡箭牌”,懒政怠政、推诿扯皮,甘当“太平官”,只想“躺赢”“出彩”不想出力。凡此种种,不一而足。
党的纪律约束和干事创业自由从来不是一道“单选题”,恰恰相反,二者之间具有内在统一性。也就是说,只要遵规守纪,就会拥有干事创业的充分自由和广阔空间。党的纪律和干事创业的内在统一性主要在于这样几点。
内在统一于民主集中制的建党原则。众所周知,民主集中制是我们党的建党原则,那么,什么是民主集中制呢?
毛泽东指出:“在人民内部,民主是对集中而言,自由是对纪律而言。这些都是一个统一体的两个矛盾着的侧面,它们是矛盾的,又是统一的,我们不应当片面地强调某一个侧面而否定另一个侧面。在人民内部,不可以没有自由,也不可以没有纪律;不可以没有民主,也不可以没有集中。这种民主和集中的统一,自由和纪律的统一,就是我们的民主集中制。”
可见,党的纪律的硬约束和干事创业的自由是民主集中制这个统一体的两个方面,都是民主集中制不可或缺的。
内在统一于全面从严治党的目的。全面从严治党的目的不是把人管死,让人瞻前顾后、畏首畏尾,搞成暮气沉沉、无所作为的“一潭死水”,而是要通过明方向、立规矩、正风气、强免疫,在捆住一些人乱作为的手脚的同时,激活“一江春水”,在守好底线的基础上最大限度激发党员干部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营造积极健康、干事创业的政治生态和良好环境,激发广大党员干部建功立业的活力,使他们干干净净做人、踏踏实实做事。
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指出的:“捆住一些人乱作为的手脚,放开广大党员、干部担当作为、干事创业的手脚,把广大党员、干部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充分激发出来,形成建功新时代、争创新业绩的浓厚氛围和生动局面。”
作为管党治党的“戒尺”——党的纪律,是服从服务于全面从严治党这一目的的。事实上,严格执行党的纪律本身也意味着既不能简单化,又不能含糊敷衍、包庇纵容,要做到当宽则宽、该严则严、罚当其过、令人信服,严管而不管死、厚爱而不溺爱。这无疑很好地体现了全面从严治党的目的及其基本要求。
内在统一于纪律本身的功能作用。党的纪律的功能作用主要有两个,一是教育约束功能,一是保障激励作用。
教育约束功能决定了党的纪律对党员干部来说,是“紧箍咒”,是“带电的高压线”,是约束自身行为的标准和遵循。
保障激励作用则决定了党的纪律对党员干部来说,也是担当作为的“护身符”和干事创业的“鞭子”。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所强调的:“遵规守纪,就会拥有干事创业的充分自由和广阔空间。”
党的纪律的上述功能作用决定了纪律本身就内蕴了从严管理监督和鼓励担当作为的明确要求。换言之,纪律不仅要求遵规守纪,也要求担当作为、干事创业。
比如,2023年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一方面明确对违反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的行为作出处分规定;另一方面也对党员干部不敢斗争、不愿担当,“不作为、乱作为、慢作为、假作为”,工作失职、搞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等行为,对党员干部面对重大矛盾冲突、危机困难临阵退缩和“新官不理旧账”的行为,都予以规制,增强纪律惩戒力度,以明确的纪律要求为党员干部履职尽责画出纪律“红线”,促进党员干部正确履职、担当作为、干事创业。
此外,条例还对精准落实“三个区分开来”、坚持用好容错纠错机制、惩治诬告陷害、防止问责泛化滥用等作出规定,旗帜鲜明为担当实干者松绑减负、撑腰鼓劲,很好地体现了从严管理监督和鼓励担当作为的高度统一。
作者:刘志明,中国社会科学院哲学研究所纪委书记、副所长,研究员
文章来源:节选自《全面理解党纪 激发干事创业活力》,《前线》杂志2025年第3期
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责任编辑:王晓方
网络编辑:张家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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