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击拒执】拒不执行就执“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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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3-05 19:02:31

拒不执行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裁定,是对法律权威的严重挑战。为依法惩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切实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2024年11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形式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于2024年12月1日起正式实行。下面,为大家深度解读拒执罪:

一、什么是“拒执罪”?

“拒执罪”即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是指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行为。

《解释》第二条规定,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指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具有执行内容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人民法院为依法执行支付令、生效的调解书、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等所作的裁定属于该条规定的裁定。

二、哪些主体可能触犯“拒执罪”?

本罪的犯罪主体包括被执行人、协助执行义务人、担保人等负有执行义务的人,即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单位。同时《解释》第八条规定,案外人明知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与其通谋,协助实施隐藏、转移财产等拒不执行行为,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共犯论处。

三、触犯“拒执罪”的法律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四、“拒执罪”的具体行为表现

《解释》第三条规定,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认定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中规定的“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一)以放弃债权、放弃债权担保等方式恶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或者以虚假和解、虚假转让等方式处分财产权益,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二)实施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等恶意减损责任财产的行为,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三)伪造、毁灭、隐匿有关履行能力的重要证据,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他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妨碍人民法院查明负有执行义务的人财产情况,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四)具有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财产情况、违反人民法院限制消费令等拒不执行行为,经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拒不执行的;

(五)经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拒不交付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票证或者拒不迁出房屋、退出土地,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六)经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拒不履行协助行使人身权益等作为义务,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情节恶劣的;

(七)经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禁止从事相关职业决定等不作为义务,造成被害人轻微伤以上伤害或者严重影响被害人正常的工作生活的;

(八)以恐吓、辱骂、聚众哄闹、威胁等方法或者以拉拽、推搡等消极抗拒行为,阻碍执行人员进入执行现场,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情节恶劣的;

(九)毁损、抢夺执行案件材料、执行公务车辆和其他执行器械、执行人员服装以及执行公务证件,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十)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解释》第四条规定,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认定属于“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一)通过虚假诉讼、虚假仲裁、虚假公证等方式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二)聚众冲击执行现场,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三)以围攻、扣押、殴打等暴力方法对执行人员进行人身攻击,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四)因拒不执行,致使申请执行人自杀、自残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五)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五、作为申请人追究“拒执罪”的方式?

途径一:申请执行人可向执行法院提出申请。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对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的案件,应当及时将犯罪线索移送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途径二:申请执行人有证据证明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人民法院认为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条第三项规定的,以自诉案件立案审理:

(一)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侵犯了申请执行人的人身、财产权利,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申请执行人曾经提出控告,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对负有执行义务的人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法官提醒:

依法履行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是每个被执行人应尽的法律义务。部分被执行人明明具备履行能力,且自作聪明以身试法,以各种手段规避执行,不仅损害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更触犯了法律的红线。在此提醒各被执行人,积极配合法院执行工作,如实申报财产,主动履行义务,切不可抱有侥幸心理,滑向犯罪的深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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