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未央法院未央宫人民法庭:“知假买假”能否高额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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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3-04 19:58:16

2023年11月15日,甲某在某超市购买一包3.5元的“琅琅脆鱿鱼爱上虾70g”食品,因该食品过期一周,甲某将该超市诉至西安未央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148条第二款“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主张超市退还货款3.5元,并赔偿1000元。

普通消费者首先面临的维权难题是如何证明持有的过期商品是从该店所购买。法院受理该案后发现,本案原告甲某提交了其自进店至结账的视频。视频显示:甲某进入超市后径直走入膨化食品区“琅琅脆鱿鱼爱上虾70g”商品所在的倒数第二排货架,直接拿出位于货架较深处的案涉商品后对商品的生产日期及保质期拍摄取证,后随手拿起另一商品走向柜台结账。该视频完整地反映了原告甲某的消费经过,证据充分,被告超市无法否认基础的侵权事实。

被告某超市提交甲某于2023年11月15日下午首次购买上述商品的交易小票以及2023年11月18日下午再次购买该商品的交易小票。另提交甲某因购买过期三明治、草莓饼、散装饼干而起诉其及其他商户的3份起诉状以及甲某在其处购买过期五香花生、老婆饼后向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的2份撤回投诉申请书,用以证明被告多次“知假买假”恶意维权,并非普通消费者。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原告于2023年11月15日购买本案“琅琅脆鱿鱼爱上虾70g”时以拍摄视频方式取证食品过期,且此前已经购买过该商品,故能够认定其在购买时明知所购买食品已过保质期。被告提交原告数次“知假买假”后索赔的证据拟证明其购买本案食品的目的亦出于索赔,但结合原告仅购买了一包案涉食品,无法认定其超出合理生活消费需要,且被告同意支付商品价款十倍的赔偿,未央法院综合实际情况酌定某超市赔偿甲某35元。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本案现已生效。

【法官说法】

“知假买假”者不一定不算消费者。本案中甲某购买时明知食品不符合安全标准,其目的可能多样。对“知假买假”者的有限支持,既打击和遏制违法销售食品的行为,保护食品安全,又防止“知假买假”者恶意高额索赔,维护正常生产经营秩序。

作者:贾媛丽

编辑:许沥心

责编:郑黎波

审核:姚启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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