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惠法院:“见义勇为”了解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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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2-28 19:21:16

中新网吉林新闻2月28日电 (谭伟旗 王欣婷)近日,德惠市人民法院官方公众号发布消息,介绍了见义勇为相关法律条文。

见义勇为是指个人不顾自身安危通过同违法犯罪行为做斗争或者抢险、救灾、救人等方式保护国家、集体的利益和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的一种行为。

见义勇为的主体是非负有法定职责或者义务的自然人。负有法定职责或者义务的主体,在履行法定职责或者义务时,不能成为见义勇为的主体。

见义勇为所保护的客体,是国家、集体利益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公民为保护本人生命、财产安全而与违法犯罪做斗争的行为,不能认定为见义勇为。

见义勇为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在国家、集体利益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遭受正在进行的侵害的时候,义无反顾地与危害行为或者自然灾害进行斗争的行为。

《吉林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第七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确认为见义勇为行为:

(一)同正在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扰乱公共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做斗争的;

(二)同正在侵害国家、集体财产或者他人生命财产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做斗争的;

(三)遇有重大灾害事故奋力排险抢救(救灾、救人),保护国家、集体财产或者他人生命财产安全的;

(四)依法应当确认为见义勇为行为的其他行为。

《吉林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第八条规定:见义勇为行为发生后,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及时向行为发生地县级公安机关书面申请确认见义勇为行为,申请确认的有效期限为一年,特殊情况不超过二年。

县级公安机关应当及时调查取证,并在接到申请确认的书面材料三十个工作日内组织有关部门评定,予以确认,并将确认结果书面通知申请人。申请人在接到书面确认结果之日起十日内,对确认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再次确认。上一级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再次确认申请书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将再次确认结果书面通知申请人。再次确认为终结确认。

《吉林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第九条规定:见义勇为行为的受益单位、受益人应当为见义勇为行为的确认提供证明。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安机关的调查取证工作。

《吉林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第十条规定:对见义勇为人员应当给予下列奖励:

(一)授予荣誉称号;

(二)颁发奖金;

(三)其他奖励。(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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