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双辽市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了一起因驾驶员操作不当导致的路产损失赔偿纠纷案件。
卢某驾驶小型轿车行驶至某高速路段时,因操作不当,车辆与左侧中央隔离设施发生碰撞,随后失控又撞向右侧护栏,造成车辆损坏及路产损失。事故发生后,吉林省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双辽高速公路支队巡逻五大队民警迅速出警,经现场勘查确认,卢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
路巡组第一时间对现场进行了录音录像取证,并确认路产损失共计11358元。由于驾驶员卢某及同乘人受伤已离开现场,未能当场在《吉林省高速公路路产损失确认单》及《吉林省高速公路路产损失核算明细表》上签字。现场出警的高速公路巡警作为见证人签字确认了损失情况。
事故发生后,相关部门多次与卢某及其家属联系,要求其前来确认签字并对路产损失进行赔偿。然而,卢某及其家属始终未能履行赔偿义务。为维护合法权益,相关部门将卢某诉至法院,要求其赔偿路产损失11358元及吊车费用803元。
双辽市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后,承办法官认真梳理案情,考虑到卢某的实际经济困难,积极组织双方进行调解。最终,在法官的耐心调解下,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卢某分期给付路产损失及吊车费,于3月末前分4次给付完毕。双方签署了调解协议,案件得以圆满解决。
通讯员:王鹤
初审:李学伟
复审:付新宇
终审:谢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