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21日,察布查尔县人民法院成功执结一起因不履行法院司法确认调解协议而引发的执行案件,依法维护了该类案件的法律权威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024年9月19日,刘某与王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所达成民事调解协议经察布查尔县人民法院依法予以司法确认,协议约定王某赔偿刘某损失共计3.8万元,并约定王某于当日支付1万元,余款2.8万元约定于11月1日前支付。但胡某未在约定期限内履行第二笔应付款项。2025年2月5日,刘某向察布查尔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员多次电话联系被执行人王某,但其却以不在,等回去再处理等为由故意逃避执行。鉴于这种情况,法院依法冻结了王某常用银行账户,并向王某释明拒不履行还款义务将导致司法拘留、纳入失信人员名单以及限制高消费等法律后果。2025年2月20日,迫于法律的威严,王某将2.8万元案款全额转入该案执行专户。
2月21日,申请人刘某来到察布查尔县人民法院执行局向该案执行员张重生连连道谢说:“没想到法院执行效率这么高,这么快帮我拿回了我的钱”。
据介绍,近些年来,人民法院不断加大对人民调解组织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力度,司法确认以其程序简便、效率高、经济实惠等特点逐渐被老百姓认知和接受。但也有当事人对司法确认的强制力表示怀疑,认为司法确认的调解协议可以随意反悔,甚至有些当事人把通过司法确认调解协议作为逃避履行义务的缓冲带,这都是认知的误区。调解协议经法院审查确认后与裁判文书具有同等效率,可以申请强制执行,在其他相关的纠纷中具有证据力。(张重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