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仁智股份于2025年2月26日发布关于投资者诉讼事项进展情况的公告。
《民事判决书》 一审已判决
原告: 张*花等 122 名投资者
被告:仁智股份、 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部分案件)、陈昊旻(部分案件)、 金环(部分案件)
深圳中院认为, 原告的诉讼请求部分有理,对于该部分深圳中院予以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4 年修正)第二十条、第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百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四条、第十三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1、被告浙江仁智股份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各原告支付赔偿款; 2、被告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上述第一项被告浙江仁智股份有限公司所负债务的 30%部分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被告陈昊旻对上述第一项被告浙江仁智股份有限公司所负赔偿责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4、被告金环对上述第一项被告浙江仁智股份有限公司所负赔偿责任 10%部分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5、驳回各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若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被告浙江仁智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张*花等122人共计8,026,693.75元,负担案件受理费共计144,857.79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