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自:南京晨报
丈夫和神秘女子精心布局让毫不知情的妻子在离婚时才惊觉自己背负巨债……近日,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借贷纠纷,这场看似普通的借贷纠纷,实则是一场精心设计的“替身妻子借贷双簧”。
据了解,2023年7月,阿牛手持75万元借据走进法院,要求对债务人阿强和阿珍名下的一套共有房产行使抵押权。原来,阿强在婚姻存续期间,与妻子阿珍共有一套房产,阿强曾携神秘女子冒充阿珍,通过专业中介布下“完美骗局”——以夫妻名义向阿牛借款75万元,与其同步签署四组借贷合同、办理房产抵押登记一气呵成。直至2023年两人离婚,阿珍才惊觉自己竟背负75万元债务。
在庭审中,三组证据揭开冒名真相。首先,笔迹鉴定现端倪,法院司法鉴定显示,抵押文件中的“阿珍”签名系他人伪造。其次,身份冒充大起底,中介安排的“阿珍替身”与真实阿珍容貌相似度成重要线索。再次,证件流转终揭晓,阿强在场并提供妻子身份证,用以办理房产抵押。
承办法官认为,首先,冒名≠无权处分:冒名者假借他人名义行事,与“以自己名义处分他人财产”存在本质区别,不属于民法典关于“善意取得”制度中规定的无权处分行为。
其次,阿牛所称的“善意”系基于对冒名阿珍的行为人与阿珍长相类似,阿强在场并提供阿珍的身份证等因素做出,即受到欺诈后误认为冒名行为人为阿珍,并非基于物权登记的公示公信的信赖导致。长相相似系自然现象,不能推定权利人过错。配偶持有身份证≠默示授权抵押,普通证件保管在近亲属之间是正常现象,不能推导出持有阿珍身份证件即获取阿珍同意办理抵押权手续的授权。
同时,善意取得制度的基础是公示公信原则,保护的是因实际权属和公示不一致导致相对人信赖登记或占有公示状态而与无处分权人进行的交易,而本案不动产登记的权利信息记载准确无误,相对人是对交易对象身份发生误信,不存在对虚假权利外观的信赖,因此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民法典第311条筑起“善意取得”防火墙,严防身份冒用浑水摸鱼。
本案中,原告阿牛关于其依据善意取得制度对案涉不动产享有抵押权的主张,依据不足,法院不予采纳。法院判决,被告阿强独自承担75万元本息,驳回原告阿牛的其他诉讼请求。
通讯员 鼓小助
南京晨报/爱南京记者 刘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