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自:团结报
近年来,检察机关积极参与支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磋商,生态环境行政机关为检察公益诉讼工作提供专业技术支持,两者在保护环境、修复生态方面发挥重要作用。同时,不容忽视的是,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与检察公益诉讼在实践操作中,存在衔接配合不够,信息共享不畅等情形,造成出现“趋利避害”“一案两办”等消极影响,造成司法资源的无端浪费、增加当事人诉累的情况。
建议:
检察机关与生态环境领域相关行政机关(以下简称“府检”)应当建立信息共享机制,以共建信息平台、相互授权执法司法数据、常态化通报环境损害线索及将行政机关专业人员聘为“检察官助理”等形式,推动实现有效的信息共享。
建立健全诉前对接机制,避免“一案两办”。“府检”应当合理利用诉前程序,在诉前磋商、诉前公告、诉前检察建议等环节及时履行告知义务,促进多元主体间的信息互通、分工合作。
建立健全联席会议机制,防止职能“错位、越位”。
“府检”应当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在应对重大环境污染、生态破坏问题时,强化交流研判,会签工作方案,共同推动落实生态环境治理重点工作。
建立健全检察监督机制,促进行政机关积极依法履职。在生态环境修复、损害赔偿执行、损害赔偿金管理等方面设定具体的检察机关监督事项。(熊政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