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同连续多年持续跟踪研究上市公司年报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情况,近期将陆续发布“上市公司年报分析之准则应用披露示例”系列微信。主要研究内容是结合上市公司年报披露示例,解析上市公司重点企业会计准则和监管要求的执行情况和可以借鉴的实务应用案例,包括执行准则和监管要求中的重大会计政策的选用、重要会计估计的判断、重点关注问题的实务应用示例、核心会计事项的披露示例等。
系列微信研究涉及的准则和监管要求包括:长期股权投资准则(CAS 2)、企业合并准则(CAS 20)、企业合并报表准则(CAS 33)、政府补助准则(CAS 16)、股份支付准则(CAS 11)、资产减值准则(CAS 8)、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准则(CAS 28)、或有事项准则(CAS 13)、投资性房地产准则(CAS 3)、收入(CAS 14)、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准则(CAS 22)、保险合同准则(CAS25)、租赁准则(CAS 21)、A+H股境内外披露差异、营业收入扣除事项、非经常性损益披露等其他准则及监管要求。
本期为“上市公司年报分析之金融工具准则应用披露示例”子系列微信之一,解析内容为应收款项融资列报的披露示例。
一、简要分析
根据财政部《关于修订印发2019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9〕6号),“应收款项融资”项目,反映资产负债表日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应收票据和应收账款等。
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企业管理该金融资产的业务模式既以收取合同现金流量为目标又以出售该金融资产为目标。需要注意的是,金融资产管理业务模式中“出售”,应当是满足会计终止确认条件下的金融资产出售行为。
若企业有应收票据贴现或背书的情形,需考虑能否终止确认,以及贴现或背书的原因、时间、频率、出售的量级、对未来贴现或背书的预期来判断出售对业务模式的影响。具体而言:
(1)首先,需要判断背书或贴现是否可以终止确认。仅当应收票据的贴现或背书导致应收票据的终止确认,该贴现和背书才在评估业务模式时作为一项出售金融资产的活动考虑。例如,若公司背书或贴现的银行承兑汇票主要是承兑行信用等级较高的银行承兑汇票,则考虑业务模式是否包含“出售”目的。
(2)其次,确定出售(即从会计核算角度来看,金融资产在到期前被终止确认)的金额和频率。出售本身并不能决定业务模式。例如,并不频繁(即使金额重大)的应收票据贴现或背书、或者单独及汇总而言金额非常小(即使发生频繁)的应收票据贴现或背书,企业的业务模式的目标也可以是持有以收取合同现金流量。例如,若公司发生较为频繁、涉及金额也重大的应收票据终止确认,则业务模式既以收取合同现金流量为目标又以出售该金融资产为目标。
(3)最后,确定管理应收票据的组合层次。例如:应收票据整体作为组合来评估业务模式;区分银行承兑汇票和商业承兑汇票两个组合分别评估业务模式;划分为信用等级较高的银行承兑的汇票,信用等级不高的银行承兑的汇票和由企业承兑的商业承兑汇票。若公司将银行承兑汇票和商业承兑汇票作为一个组合考虑业务模式,则在发生由贴现或背书导致的频繁、金额重大的终止确认时,应将应收票据整体列报为“应收款项融资”;若公司区分银行承兑汇票和商业承兑汇票两个组合分别评估业务模式,则商业承兑汇票仍列报为“应收票据”,银行承兑汇票在发生由贴现或背书导致的频繁、金额重大的终止确认时,列报为“应收款项融资”。
二、年报分析:应收款项融资列报分类披露示例
应收款项融资列报分类披露示例汇总
示例1:紫金矿业(601899.SH)
应收款项融资
单位:元
注:本集团根据获取合同现金流量模式将部分应收票据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列报为应收款项融资。
本集团2023年和2022年均无对外质押的应收款项融资。
本集团2023年和2022年均不存在出票人未履约而将应收款项融资转为应收账款的情况。
已背书或贴现但在资产负债表日尚未到期的应收票据如下:
示例2:中国铝业(601600.SH)
应收款项融资
(1)应收款项融资分类列示。
单位:元
(2)期末公司已质押的应收款项融资。
单位:元
(3)期末公司已背书或贴现且在资产负债表日尚未到期的应收款项融资。
单位:元
其他说明:
本集团视其日常资金管理的需要将一部分银行承兑汇票进行贴现和背书,本集团管理该类应收票据的业务模式既包括收取合同现金流量为目标又包括出售为目标,且满足终止确认的条件,故将该部分银行承兑汇票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
于2023年12月31日,本集团无单项计提减值准备的银行承兑汇票。本集团按照整个存续期预期信用损失计量坏账准备。本集团认为所持有的银行承兑汇票信用风险特征类似,无单项计提减值准备的银行承兑汇票。此外,银行承兑汇票不存在重大信用风险,不会因银行违约而产生重大损失(2022年12月31日:无)。
于2023年12月31日,本集团列示于应收款项融资的已质押的应收银行承兑汇票金额为189,487千元(2022年12月31日:175,758千元) (附注七、(64))于2023年12月31日,本集团列示于应收款项融资的已背书或已贴现但尚未到期的银行承兑汇票为27,633,306千元,均已终止确认。
2023年度本集团不存在重要的应收款项融资的核销情况(2022年度:无)。
示例3:上海石化(600688.SH)
应收款项融资
单位:千元
(1)应收票据。
(i)本集团视其日常资金管理的需要将一部分银行承兑汇票进行贴现和背书,且符合终止确认的条件,故将应收票据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于2023年12月31日,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的应收票据金额为人民币79,146千元(2022年12月31日:人民币136,945千元)。
(ii)本集团无单项计提减值准备的银行承兑汇票,均按照整个存续期预期信用损失计量坏账准备。于2023年12月31日及2022年12月31日,本集团认为所持有的银行承兑汇票不存在重大信用风险,不会因银行违约而产生重大损失。
(iii)于2023年12月31日,本集团无质押的应收票据(2022年12月31日:无)。
(iv)于2023年12月31日,本集团列示于应收款项融资的已背书或已贴现且在资产负债表日尚未到期的应收票据如下:
于2023年12月31日,本集团将人民币493,707千元(2022年12月31日:人民币375,036千元)的未到期应收票据背书或贴现,而由于本公司管理层认为该等未到期票据所有权的风险及回报已实质转移,故而整体终止确认该等应收票据、应付供货商款项及短期借款。本集团对该等整体终止确认的未到期应收票据的继续涉入程度以出票银行无法向票据持有人结算款项为限。本集团继续涉入所承受的可能最大损失为背书予供货商及贴现予银行的未到期应收票据款项,金额为人民币493,707千元(2022年12月31日:人民币375,036千元)。该等未到期应收票据限期均为一年以内。
(2)应收账款。
(i) 本集团下属子公司中国金山联合贸易有限责任公司(“金贸公司”)和上海金贸国际贸易有限公司(“金贸国际”)视其日常资金管理的需要将一部分应收账款进行无追索权的福费廷业务,这两家子公司管理应收账款的业务模式既包括收取合同现金流量为目标又包括出售为目标,故将这两家子公司的第三方应收账款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于2023年12月31日,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的应收账款余额为人民币157,341千元(2022年12月31日:人民币445,409千元)。
(ii)因金融资产转移而终止确认的应收账款分析如下:
于2023年12月31日,本集团下属子公司金贸国际和金贸公司对应收账款进行无追索权的福费廷业务而终止确认的应收账款账面余额为人民币254,029千元(2022年:人民币203,834千元)。
示例4:青岛港(601298.SH)
应收款项融资
单位:元
本集团视日常资金管理的需要将一部分银行承兑汇票进行背书或贴现,且满足终止确认的条件,故将本集团信用评级较好的银行承兑汇票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
于2023年12月31日,本集团认为所持有的银行承兑汇票信用风险特征类似,无单项计提减值准备的银行承兑汇票。此外,本集团认为持有的银行承兑汇票不存在重大信用风险,不会因银行违约而产生重大损失。
2023年度本集团背书和贴现银行承兑汇票且其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已转移给其他方,相应终止确认的银行承兑汇票账面价值分别为797,870,814元和159,441,293元(2022年度:1,066,209,346元和147,768,743元),相关贴现损失金额748,554元,计入投资收益(2022年度:1,708,936元)。
示例5: 中国通号(688009.SH)
应收款项融资
1.应收款项融资分类列示
单位:元
注:本公司在日常资金管理中将部分银行承兑汇票背书或贴现,管理上述应收票据和其他信用工具的业务模式既以收取合同现金流量为目标又以出售为目标,因此将该应收票据和其他信用工具重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将其列报为应收款项融资。
2.期末公司已质押的应收款项融资
单位:元
3.期末公司已背书或贴现且资产负债表日尚未到期的应收款项融资
单位: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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