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社会的角落,有这样一群古稀老人,他们没有子女相伴。然而,遗赠扶养协议的出现为他们的养老带来了希望。这种方式将老人与扶养人联系起来,扶养人承担起照顾老人生活起居的责任,从日常饮食到健康护理,事无巨细。老人则将自己的部分财产在去世后遗赠给扶养人,这是一种基于信任与互助的约定。它体现了社会的温暖与人性的善良,既让老人能安享晚年,感受到家的温暖,又使得扶养人的付出有所回报,是一种值得推广的养老互助模式。
古稀老人郭大爷确诊癌症后,因没有子女,便与两个侄子签订了遗赠扶养协议,约定由侄子照顾饮食起居、生病治疗及处理后事,自己则将位于某小区房屋中的个人产权份额赠与两个侄子。协议签订后,两侄子按照协议履行了义务,但在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时遭到了郭大爷配偶的反对。双方争执不下,两侄子诉至法院,要求确认继承涉案房屋50%的产权份额。
法院认为,遗赠扶养协议的内容为郭大爷真实意思表示,且两原告履行了对郭大爷生养死葬的义务,最终支持两原告的诉讼请求,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案例点睛:
根据《民法典》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故应按照遗赠扶养协议、遗嘱、法定继承的先后顺序处理遗产。
随着老龄化程度的日益加剧,遗赠扶养协议对缓解孤寡老人的养老困境,有着重要意义。对于遗赠人,它能有效保障年老体弱或缺乏生活自理能力者的晚年生活,让他们得到悉心照料与经济支持,不必担忧生活无依;对于扶养人,在履行扶养义务后能依照协议取得遗赠财产,实现付出与回报的平衡。从社会层面看,遗赠扶养协议为多元化养老服务需求提供新途径,有利于减少家庭养老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是一种将遗赠与扶养相结合,兼具人身与财产属性,体现公平、互助与法治精神的法律制度安排。(记者 赖志昌 通讯员 吴小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