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11岁男孩留遗书跳楼案”二审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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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29 10:39:47

《江西11岁男孩留遗书跳楼案二审宣判》

江西11岁男孩留遗书跳楼一案的二审宣判引发社会广泛关注。这一案件充满着悲剧色彩,男孩的离世给家庭带来了巨大的悲痛。二审的宣判结果关系到对事件责任的判定等诸多关键内容。无论是对男孩家庭而言,他们希望得到公正的对待,为孩子讨个说法;还是从社会层面看,这一宣判对校园安全管理、儿童心理健康教育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在类似案件中的应用等方面都有着重要的启示意义,促使人们不断反思如何避免此类悲剧的再次发生。


2024年5月17日上午,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上诉人张某某、汪某某诉原审被告人邹某侮辱、虐待被看护人一案进行二审公开宣判。

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21年11月9日16时左右,九江市区某小学六年级学生张某在其居住小区坠楼身亡。公安机关接报警到达现场,发现张某身上有遗书一份,称其死亡与班主任、语文老师邹某有关。事发前,张某存在多次未按规定的时间、质量完成作业的情形。教室监控视频显示邹某在批评张某时使用了“欠债大王”“言而无信”等言语,实施了调换座位、用小册子拍打头颈部、罚站听课等行为。邹某在课堂上批评教育其他同学时,与对张某使用的言语基本相同。

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邹某在日常教学中对张某的批评教育行为,未实质偏离教育目的,其在课堂上对其他同学进行批评教育时,同样语气严厉,并未刻意针对张某,张某同班同学能够正确认识并接受邹某的批评教育,张某的死亡与邹某的行为之间不具有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邹某的行为不构成侮辱罪、虐待被看护人罪。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遂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宣告邹某无罪的判决。

邹某在批评教育时,未能关注身心尚未成熟的张某的心理情绪变化,事后未加强对学生的帮扶并及时与家长沟通,邹某部分言语行为与人民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的要求亦不相符,教育主管部门结合邹某其他违规违纪行为,已对其作出相应的党纪政务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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