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决定对原产于美国和日本的进口氢碘酸继续征收反倾销税,这一举措有着多方面的重要意义。氢碘酸在化工等众多领域有着特殊的用途。征收反倾销税是为了应对美国和日本相关产品可能存在的倾销行为。倾销行为往往会以不公平的低价冲击国内市场,损害国内氢碘酸产业的健康发展。通过继续征收反倾销税,能够在一定程度上保护国内同类产业,为国内氢碘酸生产企业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保障市场的稳定运行,促进相关产业的可持续发展。
商务部作出决定,自2024年10月16日起,对原产于美国和日本的进口氢碘酸继续征收反倾销税,实施期限为5年。
2018年10月15日,商务部发布2018年第80号公告,决定自2018年10月16日起,对原产于美国和日本的进口氢碘酸征收反倾销税,实施期限为5年。其中美国公司税率为123.4%,日本公司税率为41.1%。
2023年10月15日,应中国氢碘酸产业申请,商务部发布2023年第36号公告,决定自2023年10月16日起,对原产于美国和日本的进口氢碘酸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期终复审调查。
商务部对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原产于美国和日本的进口氢碘酸的倾销继续或再度发生的可能性,以及对中国氢碘酸产业的损害继续或再度发生的可能性进行了调查,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以下称《反倾销条例》)第四十八条作出复审裁定。
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五十条的规定,商务部根据调查结果向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提出继续实施反倾销措施的建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根据商务部的建议作出决定,自2024年10月16日起,对原产于美国和日本的进口氢碘酸继续征收反倾销税,实施期限为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