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借款30万,债主却转账给其丈夫,之后钱未还时二人离婚,这是否为共同债务存在争议。从某些角度看,如果借款时双方处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且债主有理由认为借款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经营等,即便转账给丈夫,可能会被视作共同债务。然而,若女子能证明该借款并非用于共同事务,比如丈夫私自挪作他用且自己并不知情,也有可能不被认定为共同债务。这种情况需要综合多方面因素,如借款用途、夫妻间的财务约定、债主的主观认知等来判定债务性质。
近日,鼓楼法院审结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此案的重点是,将银行账户借给配偶使用并收取借款,是否构成夫妻共同债务?
小赵与小张曾为夫妻,2022年6月离婚。2021年11月,小张向小王借款30万元,并出具了借条。随后,小王按照约定,于同年12月2日将30万元转账至小张丈夫小赵名下的银行账户。
借款到期后,小张未能按约定向小王还款。小王遂向鼓楼法院提起诉讼。
小张认为,虽然小张和小赵已离婚,但借款发生在二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应视为夫妻共同债务。因此,他要求张、赵二人共同承担还款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尽管小赵未在借条上签字,但借款发生在小张与小赵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且款项实际通过小赵的账户收取,并有部分借款利息通过该账户偿还给小王。
基于上述事实,法院认定该笔借款为小张与小赵的夫妻共同债务。法院支持小王要求小张、小赵共同偿还借款本金并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记者 林春长 通讯员 张黎明 刘智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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