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拍卖“拍而不得”平台要担责吗 鼓楼法院审结一起网拍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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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22 09:40:46

《网络拍卖“拍而不得”平台要担责吗?鼓楼法院审结一起网拍纠纷案》

在网络拍卖蓬勃发展的当下,“拍而不得”的情况引发诸多关注。鼓楼法院审结的这起网拍纠纷案便是典型。网络拍卖平台提供了竞拍的机会与场所,当出现竞拍者成功出价却无法获得拍品的情况时,责任界定复杂。平台的义务与责任范围成为争议焦点,它是否充分履行了审核、信息提供、交易保障等职能?鼓楼法院通过严谨的审理过程,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这一纠纷作出裁决,这一案件为网络拍卖中各方权益保护和责任界定提供了重要的司法参考范例。


在愈发流行的网络拍卖中若发生纠纷,平台是否需要承担责任?近日,鼓楼法院审结一起竞拍者要求网拍平台承担连带责任并返还平台服务费的拍卖合同纠纷案。

去年3月,甲银行在某网拍平台上公开挂拍一处工业房产。同年4月,乙公司以最高价竞得该房产,并支付保证金及某网拍平台软件服务费2万余元,还向甲银行支付了竞买余款及过户税费。后来,因上述房产与其他产权存在重叠,乙公司无法办理产权变更,遂向鼓楼法院起诉,请求解除与甲银行签订的不动产买卖合同、甲银行退还拍卖款并支付违约金,某网拍平台承担连带责任、退还服务费。

鼓楼法院调查发现,某网拍平台相关协议已载明,仅提供技术平台以便竞拍者与处置机构之间达成标的物相关的交易,并非交易的参与方,不对处置机构的任何口头、书面陈述或者向网站上传的线上信息及标的物真实性、合法性进行任何明示或暗示的担保,或对此承担任何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甲银行未尽到合理出卖人的披露告知义务。乙公司无法办理产权变更,要求解除不动产买卖合同、退还拍卖款,应予支持。但因乙公司未在竞买前联系甲银行,未穷尽合理尽职调查义务,亦有疏忽,故不支持其关于违约金的诉请。同时,网拍平台仅是网络竞价技术平台的提供者,并非拍卖法律关系项下的拍卖人,因此对拍卖款的返还不负连带责任。网拍平台已经完成相关竞价过程中的服务,且其无须以拍卖人身份尽到对拍卖标的物的瑕疵披露义务,在提供服务过程中无过错,因此无须退还服务费。(记者 阮冠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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