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河南新乡,男子将女儿9岁的男同学堵在学校门口痛打一顿,被警方拘留。事后,女孩舅舅站出来发声,称男孩多次霸凌同学,殴打、辱骂、勒索钱财,女孩爸爸数次向学校投诉无果,才动手殴打女孩同学。
该事一时间引起热议,网友纷纷表态,有网友认为以暴制暴不可取。有人表示,如果学校确实不作为,男子的行为也情有可原。
1、首先,以暴制暴确实不可取,即便是女儿被霸凌,男子也不该采取如此过激的方式。
男子殴打女儿同学的行为,很显然属于故意伤害他人的行为,从民事角度而言需要承担女儿同学相应的医疗费等。从治安违法角度而言,男子的行为也已经违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3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5-10日拘留,并处200-500元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而如果导致女儿同学轻伤以上伤情,男子还会构成犯罪。《刑法》第234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轻伤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他人身体重伤的,处3-10年有期徒刑。
2、《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条规定,治安管理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刑法》也有类似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