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人食用同款外卖食物中毒 商家举证不力被判全额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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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9-11 10:05:23

  近日,福清市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外卖食品安全侵权纠纷案件,针对消费者食用外卖后食物中毒、商家拒不赔偿的纠纷作出判决,判令涉事餐饮商家承担全部侵权赔偿责任。

  2025年10月8日17时,市民何某、郭某通过网络平台向福清当地一家餐饮店订购香辣鱿鱼米饭。当日18时,二人在工作地点共同食用外卖,此后未再进食任何其他食物。当天23时许,何某、郭某先后出现剧烈腹痛、腹泻、恶心、呕吐、高热等相同不适症状,身体发冷、肠胃不适持续加重。二人先后前往附近诊所取药、复诊,但病症并未得到缓解。

  次日,二人前往福清当地医院急诊就诊,经专业检查诊断为急性胃肠炎,血液化验结果证实为细菌性感染。结合二人高度重合的发病时间、完全一致的中毒症状,以及发病前仅共同食用涉案外卖的情形,医院最终确诊二人身体不适系食用不洁外卖餐食引发的食物中毒。此次事件不仅让何某、郭某承受身体病痛,还产生了医疗、误工等多项经济损失。事后,二人与涉事餐饮店协商赔偿事宜未果,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商家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相关条款,消费者只需初步举证证明食用食品后遭受损害,且损害与食用食品存在因果关系,即可主张侵权赔偿;若食品经营者无法举证证明产品符合质量标准、损害与产品无关,则需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两名原告食用涉案外卖后短时间内集中发病,发病过程、不适症状高度一致,且排除了其他饮食致病因素,医院诊断报告、化验结果与食物中毒病症完全契合,足以证实身体损害与涉案不洁外卖存在高度盖然的因果关系;涉案餐饮店未能提交任何证据,证明当日售出的外卖餐食符合食品安全质量标准,无法免责。

  最终,法院依法判令涉案餐饮店分别赔偿何某医疗费、误工费共计1081.76元,赔偿郭某医疗费、误工费共计1272.58元。

  法官提醒,消费者点外卖或外出用餐后,若出现腹痛、腹泻、呕吐等疑似食物中毒症状,须第一时间就医检查治疗,妥善留存外卖订单、支付凭证、餐食照片、病历报告、缴费单据等关键证据,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记者 林春长 通讯员 田甜  林怡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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