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646 证券简称:逸飞激光 公告编号:2026-045
武汉逸飞激光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涉及诉讼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法院已立案受理,尚未开庭审理。
● 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武汉逸飞激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被告。
● 涉案金额:变更诉讼请求前,原告诉请案涉合同违约金2,777.58万元及减少案涉合同价款1,872.00万元。变更诉讼请求后,原告诉请案涉合同赔偿损失1,447.41万元,如被告拒绝或无法进行整改,则判令将合同价款调整为原合同总价的六折即2,808.00万元后,原告无需再向被告支付货款。
● 是否对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次诉讼案件尚未开庭审理,案件的诉讼金额仅为原告单方提起诉讼主张的请求金额,不代表法院的最终认定。公司始终重视依法合规经营、诚信经营,公司对原告主张不予认可,对原告在设备交付并使用多年之后仍拒不验收付款的行为不予认可,且其诉讼请求显失公平、合理,公司将积极应诉并采取包括但不限于反诉等措施,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目前无法预计对公司本期及期后损益的影响,最终实际影响以法院生效判决为准。公司将根据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本次重大诉讼的基本情况
公司于2026年8月收到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送达的关于江苏春兰清洁能源研究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春兰”)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传票及《民事起诉状》。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上述案件尚未开庭审理。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6年8月18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逸飞激光关于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43)。
二、本次诉讼的进展情况
公司近日收到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送达的《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原告的诉讼请求变更为:
1、判令被告对交付的设备予以整改,确保设备通过终验收,达到合同约定的技术标准,完成设备交付工作;
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2025年10月~2026年7月期间各项损失14,454,057.50元(其中更换设备备品备件费用1,603,706.30元、人工费816,540.00元、可得利益损失12,033,811.20元);
3、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律师费20,000.00元;(上述2、3项诉讼请求共计14,474,057.50元);
4、如被告拒绝或无法进行整改,则判令将合同价款调整为原合同总价的六折即28,080,000.00元后,原告无需再向被告支付货款;
5、本案诉讼费、保全费、保全保险费由被告负担。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公司始终重视依法合规经营、诚信经营,公司对原告主张不予认可,对原告在设备交付并使用多年之后仍拒不验收付款的行为不予认可,且其诉讼请求显失公平、合理,公司将积极应诉并采取包括但不限于反诉等措施,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鉴于该诉讼案件尚未开庭审理,最终的判决结果尚不确定,目前无法预计对公司本期及期后损益的影响,最终实际影响以法院生效判决为准。
目前,公司经营稳健正常,本次诉讼为偶发合同纠纷,不会对公司日常经营造成重大影响。公司将密切关注和采取有力措施积极应诉,切实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利益,并将根据本次诉讼事项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武汉逸飞激光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9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