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央广播电视总台中国之声
近年来,不少影视剧带火了周边衍生品市场,正版手办、收藏卡牌、潮玩、官方联名商品层出不穷,成为影视IP全新的变现方式。但热度之下存在乱象,不少商家瞄准热播剧流量,未经授权私自借用剧名、角色和剧集画面打造“山寨周边”,蹭热度博销量。
今天(9日),最高人民法院将“狂飙酒”不正当竞争案,作为典型案例发布,明确具备识别性的知名影视剧剧名构成“有一定影响的商业标识”,恶意蹭热度者被判赔偿500万损失。
影视剧热播期间
市场出现“狂飙酒”
反黑题材影视剧《狂飙》2023年首播,刑警安欣与鱼贩出身的高启强20多年正邪较量,最终督导组终于彻查黑恶犯罪团伙罪行的剧情,给观众留下深刻印象。就在影视剧热播期间,出品方之一、独家享有这部剧在全球范围内知识产权的某科技公司发现,市场上悄然出现了一款“狂飙酒”。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法官林抒蔚:无论是在瓶身、瓶贴、瓶盖,还是在包装箱等位置,都突出使用“狂飙”变体文字,字形风格与《狂飙》片头所用“狂飙”字体高度近似,不少消费者误以为这是影视剧的官方联名周边。但实际上,这些火爆一时的“狂飙酒”,从头到尾都没有拿到影视剧官方授权。
这些“狂飙酒”从何而来?在案证据显示,他们都是所谓的“新兴企业”。
林抒蔚:涉案的两家关联企业,一家管理公司、一家酒业公司,都是在影视剧《狂飙》热播期内才成立的,成立之后就委托一家啤酒公司生产多款“狂飙”品牌酒,迅速地投入市场。
不仅如此,商家在全网线上店铺、线下招商、市场推广中,大量搭配使用《狂飙》主角名称、影视剧经典画面进行宣传,全方位绑定剧集热度。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庭长 吴大成:原告科技公司认为,被告管理公司、酒业公司擅自使用《狂飙》影视剧剧名并用于酒类商品生产、销售及宣传,被告啤酒公司作为专业酒类生产企业,未尽审慎审查义务,构成不正当竞争,起诉到法院。本案的争议焦点是,“狂飙”这样的通用词汇构成的影视剧剧名,是否构成“有一定影响的商业标识”,他人能否随意攀附热度。
攀附《狂飙》商业信誉
导致公众误认构成不正当竞争
按照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经营者不得实施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商品系他人商品或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
吴大成:就像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标识、名称、姓名,或者域名、网页、新媒体账号、APP 名称图标等近似标识;再比如说将他人商标用作企业字号,或将他人相关标识设为搜索关键词造成混淆,这些都属于混淆行为。
用热播影视剧剧名做酒卖酒的行为,如何认定?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刘亚玲(该案审判长):影视剧兼具文化传播与商业价值双重属性。“狂飙”这个词虽然是常见汉语词汇,但作为影视剧名称,随着影视剧的热播已与该剧形成稳定对应关系,能够发挥识别作用,也就是说,很多人一听“狂飙”就会想到这部剧,它就构成了“有一定影响的商业标识”。
被告方不仅在多种酒类商品上突出使用“狂飙”变体文字,被告酒业公司更是将“狂飙”作为企业字号登记使用,并在线上、线下的大规模宣传活动中,搭配使用剧中主人公名称等元素以及影视剧画面。
刘亚玲:被告上述这些行为不仅在主观上具有攀附他人商业信誉的这样一种故意,客观上也会导致相关公众在接触到被告方售卖的酒类商品或他们的宣传后,误认为案涉商品与影视剧《狂飙》的权利人存在许可使用、商业合作等特定联系。被告的这些行为扰乱了市场竞争秩序,最终法院认定,他们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一审法院判令被告管理公司、酒业公司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消除影响并赔偿500万元,被告啤酒公司就其中的50万元承担连带责任。被告方不服,上诉,上海知识产权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最高人民法院民三庭审判长、二级高级法官佟姝说,这是一起保护“有一定影响的商业标识”的典型案例。
佟姝:这个案子的判决明确,影视剧剧名经使用具备一定知名度、显著识别性及稳定对应关系,能够发挥识别商品来源功能的,就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禁止混淆行为条款保护的商业标识。我想这个案件对有效规制这种恶意蹭影视剧热度新类型仿冒混淆行为、完善不正当竞争领域裁判规则、守护文化创新活力具有积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