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9月4日,江苏证监局发布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针对雷利新能源科技(江苏)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雷利新能”)及公司时任董事长、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胡宏峻的信息披露违规行为,作出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决定,相关措施将同步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公告显示,雷利新能作为非上市公众公司,截至2026年4月30日仍未完成2025年年度报告的披露工作,该行为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7号)第十二条关于定期报告披露时限的相关规定。时任董事长胡宏峻作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未按照上述管理办法第五条的要求忠实、勤勉地履行信息披露相关职责,是本次违规行为的直接责任人员。
依据《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的相关规定,江苏证监局最终对雷利新能及胡宏峻二人作出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
监管要求明确,雷利新能及相关责任人需尽快加强证券信息披露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提升公司规范运作意识,严格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障后续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同时决定书也明确了相关救济渠道,若相关主体对本次监管措施不服,可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本次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本次涉事主体及违规核心情况如下:
| 涉事主体 | 违规事由 | 监管措施 |
|---|---|---|
| 雷利新能源科技(江苏)股份有限公司 | 截至2026年4月30日未披露2025年年度报告,违反《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 | 出具警示函,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
| 时任董事长、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胡宏峻 | 未忠实勤勉履行信息披露职责,对公司违规行为负有直接责任 | 出具警示函,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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