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海事局处罚结果公示信息显示,自然人刘海春因船舶进出港口、锚地或者通过桥区水域、海峡、狭水道、重要渔业水域、通航船舶密集的区域、船舶定线区、交通管制区时未遵守前述区域的特殊航行规则(2026版),被大连海事局作出罚款人民币贰仟壹佰元整的行政处罚。本次处罚是海事管理部门针对通航重点区域航行秩序开展常态化监管的执法案例,相关违法违规行为直接影响特定水域的通航安全,该处罚结果将对当事人后续的海事相关作业资质核验、航行活动备案产生相应约束。
| 项目 | 详情 |
|---|---|
| 被处罚人名称 | 刘海春 |
| 违法案由 | 船舶进出港口、锚地或者通过桥区水域、海峡、狭水道、重要渔业水域、通航船舶密集的区域、船舶定线区、交通管制区时未遵守前述区域的特殊航行规则(2026版) |
| 处罚决定书文号 | 海事罚字[2026]03012080044-1-1 |
| 处罚内容 | 罚款人民币贰仟壹佰元整 |
| 行政相对人信用代码 | 2321*******2233 |
| 处罚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6-09-09 |
| 作出处罚机关 | 大连海事局 |
本次公示的处罚信息明确,被处罚人为刘海春,涉及的违法情形为船舶进出港口、锚地或者通过桥区水域、海峡、狭水道、重要渔业水域、通航船舶密集的区域、船舶定线区、交通管制区时未遵守前述区域的特殊航行规则(2026版),对应处罚决定书文号为海事罚字[2026]03012080044-1-1,处罚内容为罚款人民币贰仟壹佰元整,行政相对人信用代码为2321*******2233,处罚作出所依据的法律法规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项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处罚决定作出日期为2026年9月9日,作出本次行政处罚的机关为大连海事局。海事管理部门通过公开这类典型执法案例,也意在提醒所有涉海航行主体严格遵守各重点通航区域的特殊航行规则,共同维护海上通航秩序与航行安全。
天眼查数据显示,刘海春成立日期2024年6月7日,法定代表人刘海春,所属行业为道路运输业,企业类型为个体工商户,企业规模为微型,参保人数0人,注册地址为河北省张家口市桥东区五一路街道林园北街12号逸泉住宅小区2号楼4单元302室。
事件点评
本次大连海事局针对个人刘海春的航行违规处罚,仅为针对自然人个体的海事执法个案,未涉及任何企业主体,不会对任何航运相关公司的日常运营、资质信誉及经营业绩产生直接关联影响。相关航运企业可借此提示旗下船员严格遵守各特殊水域航行规则,规避同类违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