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佳云科技(维权)股份有限公司近日披露重大诉讼进展公告,公司此前因国泰慧众创始股东未履行业绩补偿义务提起的诉讼已收到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出具的一审民事判决书,法院判决两名被告向公司支付合计5500万元回购款及对应利息,目前案件仍在十五天的法定上诉期内,最终结果对公司当期及期后利润的影响尚存在不确定性。
据了解,该诉讼源于此前公司对国泰慧众(北京)体育发展有限公司的投资事项,因标的公司未达成约定业绩目标,触发投资协议中的现金补偿条款,但创始股东王元昊、格日勒未按约定履行现金补偿义务,公司于2025年就该事项向法院提起诉讼,最初涉案主张金额合计约6877.18万元。
根据本次披露的一审判决具体内容,法院对相关诉求的判定明细如下:
| 判决事项 | 具体内容 |
|---|---|
| 被告给付义务 | 王元昊、格日勒需在判决生效十日内,向佳云科技支付回购款5500万元,同时支付以5500万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自2025年2月21日起计至款项清偿之日止的利息 |
| 原告诉求处理 | 驳回佳云科技超出上述判项的其余诉讼请求 |
| 诉讼费用分担 | 案件受理费合计385658.89元,其中佳云科技负担76103.08元,王元昊、格日勒负担309555.81元;保全申请费5000元全部由王元昊、格日勒负担 |
| 后续上诉安排 | 若不服本次判决,相关方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上诉至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佳云科技方面表示,目前本次诉讼尚处于一审判决的上诉期内,最终结果尚未完全确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后续公司将严格按照会计准则相关要求,结合实际进展情况进行对应会计处理,并及时履行后续信息披露义务,同时提示广大投资者注意相关投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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