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机动车统筹服务≠正规保险 购买需谨慎
创始人
2026-09-07 12:38:05

2024年11月11日,国某驾驶重型半挂牵引车在停车场倒车时,剐碰宋某停放的小型客车,造成车辆损坏。交管部门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国某负此起事故的全部责任,宋某无责任。事故发生后,宋某将其事故车辆送修,支出维修费用1.2万余元。

国某驾驶的重型半挂牵引车所有人为孟某,挂靠在某物流公司名下,国某与孟某系雇佣关系。孟某为该车辆在某财产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同时在某车保统筹服务公司购买了机动车安全统筹服务。因就赔偿事宜协商未果,宋某以国某、孟某、某财产保险公司、某车保统筹服务公司为共同被告,向和龙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经审理认为,国某在本次事故中承担全部责任,且国某受雇于孟某,孟某在某财产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故宋某遭受的经济损失,应由某财产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赔偿2000元后,不足部分应由孟某予以赔偿。因孟某将其所有的事故车辆挂靠在某物流公司经营并收益,故某物流公司应当对孟某承担的部分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孟某在某车保统筹服务公司购买了机动车安全统筹服务,签订的合同系统筹服务合同,因不属于法律规定的保险合同范畴,某车保统筹服务公司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规定的从事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故宋某要求某车保统筹服务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最终判决某财产保险公司赔偿宋某车辆维修费2000元;孟某赔偿宋某剩余部分车辆维修费;某物流公司对孟某的债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孟某不服判决提起上诉,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广大车主请注意,车辆安全统筹服务不等于正规保险,二者存在根本差别。

正规保险公司须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受保险法严格约束,须提取准备金、缴存保险保障金,赔付能力有法定保障,发生事故后,保险公司有义务直接向受害人支付赔款。而统筹服务公司仅是普通注册企业,不具备保险经营资质,不受金融监管,其出具的统筹服务合同不适用保险法规定,一旦发生事故,统筹服务公司是否赔付、何时赔付均无保障,资金链断裂、人去楼空的情况屡见不鲜,车主只能自行垫付赔款后再另案追偿,风险较高。

购买车辆保险时务必看清合同名称,正规保险单会载明“机动车商业保险保险单”,而统筹服务公司提供的是“统筹单”或“服务单”。在选择保险投保机构时,可登录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官网查询保险机构名录,切勿被低价宣传迷惑,不合理的低价往往对应着无法兑现的承诺。一份正规的保险,是对自己和他人的保障。

初审:广辉

复审:付新宇

终审:谢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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