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杨笑寒
9月4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金融监管总局”)就《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金融监管总局表示,本次修改工作总结近年来保险业改革发展成果和监管实践,以全面强化机构监管、行为监管、功能监管、穿透式监管、持续监管为主线,以消除监管空白、弥补监管短板、明确监管授权为着力点,深入践行人民至上理念,全面提升监管有效性。
现行保险法自1995年施行,先后于2002年、2009年、2014年、2015年进行修改。保险法在规范保险业务活动、维护保险活动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保险业持续健康发展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金融监管总局表示,近几年,我国保险市场快速发展,面临的风险形势更加复杂多元,现行保险法的滞后性日益凸显,有必要对保险法进行全面修改,解决行业发展及监管面临的突出问题,维护保险业持续稳健运行。修改保险法是加强金融法治建设、加强保险业监管、防范化解风险、推动保险业高质量发展的需要。
具体来看,修订草案共8章214条,主要作了以下修改:
一是加强股东穿透监管。将保险机构的股东、实际控制人纳入监管范围,强化对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资质审核,严把准入关口。明确股东出资义务、关联交易报告义务和信息披露义务等。
例如,修订草案第七十二条明确设立保险公司,其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十亿元。这一要求相较于现行法规定的两亿元最低注册资本有所提高。修订草案第八十六条要求“保险公司的主要股东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一致行动人等各方关系应当清晰透明”,强化了对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穿透式监管。
二是完善审慎监管制度。强化公司治理、风险管理、内部控制等审慎监管要求,推动保险机构强化审慎经营、合规经营。加强资本管理,完善偿付能力监管法律制度。健全资产负债管理体系,确保资产与负债在期限结构、成本收益、现金流等方面合理匹配。完善资金运用监管,拓宽保险资金运用形式,细化资金运用基本规则,引导和促进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规范化运作。
例如,修订草案第一百一十三条至第一百一十六条对保险公司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开展保险资金运用业务的相关规定进行细化完善;第一百五十二条提出,保险公司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并加强了整改措施和监管要求。
三是健全风险处置机制。积极总结近年来风险处置实践经验,吸收有关法律最新立法成果,进一步完善风险处置及市场退出规则,加强风险源头防范。完善保险保障基金制度,充分发挥各方合力,增强处置工作前瞻性、及时性和有效性。
例如,修订草案第九十七条对保险保障基金制度进行了完善,明确保险保障基金实行限额救助,超出救助限额的部分由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从被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的保险公司清算财产中受偿等。
四是加强保险消费者保护。明确消费者保护工作职责,压实保险公司消费者保护主体责任,强化监管部门对保险机构消费者保护工作的监督管理职责,完善保险业消费者纠纷调解机制,为消费者保护工作提供上位法依据等。
例如,修订草案首次以法律形式确立了犹豫期制度。修订草案第五十条提出,保险期间一年以上的人身保险合同,应当按照相关监管机构的规定设置犹豫期。投保人在犹豫期内有权解除保险合同,保险人应当及时退还保险费。
五是提高违法违规成本。落实严监管强监管要求,坚持过罚相当、罚没并举、宽严相济,结合保险市场发展情况,扩大法律责任覆盖面,适度提高罚款幅度,提高违法成本,切实扭转“罚不及损”“罚不及得”等情况。
例如,修订草案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擅自设立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或者非法经营商业保险业务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百万元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的罚款。这一处罚力度较现行法有所上升。
盘古智库(北京)信息咨询有限公司高级研究员江瀚对《证券日报》记者表示,此次修订的核心逻辑,一是重塑保险行业的准入与股权结构,通过提高注册资本门槛、强化股东穿透式监管,旨在从源头净化行业生态,遏制险资无序扩张和违规关联交易,确保保险机构由具备长期实力且合规的主体掌控;二是重点聚焦完善审慎监管体系与风险处置机制,草案不仅细化了接管条件,更确立了股权债权减记等硬性约束,意味着监管层已建立起常态化的风险出清路径;三是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设立犹豫期制度并明确禁止性行为规定,体现了回归保障本源的政策导向。
就修订草案的意义与影响,中国精算师协会创始会员徐昱琛表示,一是修订草案从源头提高了行业准入门槛并加强了相关监管,从制度上遏制短期套利行为,倒逼资本回归长期主义;二是公司治理成为险企经营的硬性底线,增强了透明度与规范性;三是风险处置机制清晰化,明确了行业的风险预期;四是经营端回归保险本质,明确保险公司的责任边界,加强对消费者的权益保护。
徐昱琛表示,整体来看,此次修订草案对保险行业而言,是一项长期性的制度利好,有利于行业实现行稳致远的发展。一方面,修订草案通过抬高准入门槛、穿透监管,有效管住资本的无序扩张;另一方面,通过清晰化的风险处置机制和回归保障本质的要求,健全风险出清的市场化通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