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网联合总经理梁海林:筑牢售电行业高质量发展制度根基 开启规范化运行秩序全新篇章丨《售电公司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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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9-06 12:58:52

筑牢售电行业高质量发展制度根基 开启规范化运行秩序全新篇章

——《售电公司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稿)》政策总体变化解读

中网联合(北京)能源服务有限公司总经理 梁海林

一、修订背景:售电市场从规模扩张进入高质量发展阶段

自2015年新一轮电力体制改革启动售电侧改革以来,零售市场建设稳步推进,售电公司功能作用持续发挥。截至2025年底,零售交易电量占市场化交易电量达到六成。售电公司已成为连接批发市场和零售市场的核心载体,是中小用户参与电力市场的重要通道。

在行业快速发展的同时,若干结构性问题逐步显现。一是“重注册、轻运营”现象突出,部分售电公司在完成注册后长期不开展实际业务,成为“僵尸企业”。二是“有牌照、无能力”问题普遍存在,部分售电公司不具备基本的交易能力和风险控制能力,进入市场后不仅难以有效服务用户,还因自身风险管控薄弱引发履约问题。2025年多地电力交易机构集中清退不合格售电主体,反映出市场正在经历一轮优胜劣汰的自然调整。

核心政策导向:售电行业粗放生长模式将终结,高质量发展的制度框架正在全面构建。

二、监管逻辑的根本转变:从准入管理到全生命周期精细化管理

现行《售电公司管理办法》(2021年版)的核心逻辑是设定准入门槛、规范注册程序,主要解决“谁可以进入市场”的问题。征求意见稿的核心逻辑已全面升级为:降低注册门槛→强化过程管控→约束市场行为→畅通退出渠道,形成了一个覆盖“注册—运营—退出”全流程的精细化监管闭环。

从监管思路的演进来看,征求意见稿实现了三个根本性转变:

第一,从静态准入转向动态管控。现行办法关注的是注册时是否满足条件,征求意见稿关注的是运营中能否持续满足条件。信息披露、持续核验、逐日盯市等制度设计,使售电公司的合规状态从一次性审查变为全周期监控。

第二,从规模导向转向能力导向。现行办法以资产总额决定售电量上限,征求意见稿以履约保障额度和信用评价等级决定交易空间。售电公司的业务规模不再取决于注册时填报的资产数字,而取决于其动态履约能力和信用水平。信用等级越高、履约保障越充足,可交易电量越大。

第三,从行政管理转向多元共治。经营主体的合规性不再仅依赖监管机构单方面审查。异议处理制度的完善、信息披露的强化、信用评价的公开,都体现了从单一行政管理向多元主体共同参与的治理模式转型。

三、征求意见稿的四大核心变化

(一)注册门槛全面调整:从资产规模审查到资本实力与专业能力审查

征求意见稿对售电公司的注册条件进行了系统性重构:

资本层面,将资产总额改为注册资本,堵住了资产虚增的漏洞,强化了资本兜底和信用基础;取消按资产分档核定售电量的硬性条件,不再因资产规模限制企业发展空间。既提高了准入门槛的刚性约束,又为真正有实力的经营主体松绑,推动监管逻辑从静态规模管控向动态信用治理转型。

经营场所与技术系统层面,征求意见稿明确“首注地”概念,要求租赁合同和技术支持系统授权合同剩余时间均不低于1年,以杜绝临时租赁应付注册的行为。

信用层面,售电公司及法定代表人若存在一般以上不良信用记录,须修复后方可办理注册业务。信用要求从原则性表述升级为硬性前置条件。

政策正在推动售电行业从数量扩张阶段进入能力竞争阶段。全国所有注册售电公司中,不具备真实资本和专业人员支撑的主体将逐步退出市场。未来市场竞争的核心要素将从注册时间、牌照数量转向专业团队能力、技术系统水平和信用实力。

(二)市场公平竞争机制全面建立:三条量化红线重构竞争格局

征求意见稿在维护市场公平竞争方面引入三项具有量化标准的约束性规定:

第一,电网企业所属售电公司被限定在保底售电领域,不得参与竞争性售电业务。电网系售电公司的竞争性业务将逐步退出,释放出可观的批发市场购电空间,独立售电公司获得更大的用户接入机会。

第二,发电企业所属售电公司与本发电集团之间的全年双边协商、滚动撮合电量合计,不得超过该集团本省全年发电侧交易总量的一定比例。此项规定限制了发电系售电公司通过内部关联交易获取低价电源的能力,使其在电源获取方面与其他售电公司趋于公平。

第三,同一实际控制人注册的售电公司在同一业务省份的售电量合计,不得超过该业务省份售电总量的一定比例。此项规定防止同一实际控制人通过多个售电牌照在单一省份形成市场支配地位。

上述三项规定的共同政策目标是打破大型经营主体对售电资源的内部锁定,将更多的市场空间释放到公开竞争环境中。独立售电公司将获得更加公平的竞争环境,市场集中度将趋于合理,用户的选择空间也将更加充分。

(三)运营管理制度全面强化:信用与透明度成为核心管理工具

征求意见稿在运营管理层面的升级体现在以下方面:

信用评价从原则性引导变为硬性约束。信用评价结果与履约保障额度、交易电量规模、注册条件核验频次直接挂钩。信用评价等级较低的售电公司,不得以履约保险形式提交履约保障凭证。制度形成了信用等级越高、运营成本越低、业务空间越大的正向激励。

信息披露从年度披露升级为月度披露。电力交易机构按月披露批发、零售市场结算电量、均价,售电公司代理用户数量、电量、均价等信息。信息披露频率和颗粒度的提升,使市场监管的透明度显著提高。

履约保障从动态监测升级为逐日盯市加逐日无负债清算。监管频率从周、月提升至日,售电公司履约状态将处于实时监控之下。

交易电量上限的确定依据从资产规模转变为履约保障加信用评价。售电公司可从事的业务规模取决于其动态履约能力和信用等级。

上述变化的本质是:售电公司的信用等级正在成为决定其运营成本和业务空间的核心变量。

(四)退出机制从柔性管理转向刚性执行

征求意见稿将退出机制从“强制退出”升级为“自动注销”。自动注销情形包括连续12个月未在任一业务省份进行实际结算、连续两个自然年未在本省份进行实际结算、未按时足额缴纳履约保障且已完成兜底机制处理、经司法机关认定伪造公章、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等。

退出机制的刚性化意味着长期不开展业务、不履行履约保障义务的主体将被系统自动清退。这将使市场供给结构得到优化,合规经营的售电公司面对的市场环境将更加有序。

四、征求意见稿释放的重要政策信号

信用能力正在成为售电公司的核心竞争要素。

从履约保障额度的动态调整,到信用评价与保函额度直接挂钩,征求意见稿构建了一套信用等级与经营成本、业务空间正向关联的制度体系。信用等级高的售电公司可以获得更低的履约保障成本、更大的交易电量空间和更少的核验频次。信用管理将从合规要求升级为战略能力。

标志着售电侧监管从准入管理全面转向全生命周期精细化管理,也标志着售电行业从规模扩张阶段进入高质量发展阶段。对于具备专业能力、资本实力和合规意识的售电公司而言,此次修订提供了制度性的发展机遇。率先完成合规转型、建立信用优势、布局综合能源服务的售电公司,将在新一轮行业调整中占据领先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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