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辽宁日报)
转自:辽宁日报
徐晓敬
近日,广东省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判决一起“吃蛇取证被罚”案,引发舆论广泛关注。市民张某到餐馆点完单吃完了眼镜蛇后,再以“固定证据”为由举报了餐馆售卖野生动物。结果,不仅商家被查,这位“取证者”也因食用野生动物被处罚。张某对此不服并诉至法院,法院最终驳回了其诉讼请求。
这件事之所以引发热议,是因为它踩在了很多人的共情误区里。按张某所言,他的“目的”是打击违法、“保护”野生动物,策略是“先吃一口再举报”。表面上看,这确实是正义之举,因而戳中了不少人的共情点,甚至认同这样的念头:只要目的是好的,手段可以“灵活”一些。
但这背后其实藏着一个危险的等式:目的好,就等于“手段”对。在人情社会里,“目的好”太容易成为跨越边界的通行证,为了所谓的“目的好”,有些“手段”已经跨越了法律和道德的红线。
再仔细审视这起案件细节,其为了举报违法自己先违法的行为,已经改写了其正义的目的。完整的取证行为,应当在证据固定的那一刻戛然而止。张某进店前就打开录像设备,与店家商议价格和做法,至此已构成完整证据链。此时,他就可以进入这样一个环节:“我不吃,现在我要举报你。”这样既固定了证据,又保全了自己。但他选择了“吃下去”。一步之差,他已从“证据的固定者”变成了“交易的完成者”和“消费的参与者”。在法律上,这不再是取证,而是共同实施了违法行为。
所以,目的的正当性并不能为手段的非法性背书。如果结果正义可以覆盖手段的非正义,人们就可以为达到目的而不择手段,社会秩序将会因此崩塌。
以违法的手段获得举报证据,这种“献祭式取证”在本质上是将法律视作了一种交易——用一次“低成本违法”换取一个“高收益的社会治理举报”。然而,法律从来不是交易,它是对事实的是非对错判断与行为的价值指引。违法事实一旦成立,违法责任就客观存在。
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在判决中明确指出:公民依法有权举报售卖野生动物经营者,但并不以举报人主动购买、食用野生动物为必要前提。如果法院支持了这种“先吃后告”的行为,那无异于向全社会发布了一个危险的信号:只要目的是“正义”的,就可以不择手段。这会从根本上瓦解法治的根基,因为没有人能保证,下一个“为了正义”而采取的违法手段,会不会滑向真正的恶。
“吃蛇取证被罚”案给人们上了一堂生动的法治课:在法治社会,谁都没有“违法行善”的特权。你的“目的”再动听,法律也只认“合法”二字。记住,举报违法应先约束自己,绝不能知法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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