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私募投资基金募集业务活动,压实募集环节适当性义务,切实防控募集阶段风险,促进私募基金行业健康发展,中国证监会起草了《私募投资基金募集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于9月4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6年10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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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募集办法》共七章四十五条,主要内容包括五个方面:明确“卖者尽责、买者自负”的基本原则,明确募集方式,细化禁止性行为规范;完善合格投资者资产规模、收入水平和投资经历等认定标准,强化穿透监管要求;明确资金募集过程、募集文件和监管要求,压实私募基金管理人及销售机构的适当性管理义务与风险揭示义务;完善保障募集资金安全机制,明确对募集结算专用账户、募集结算资金监督机构等的要求,加强私募基金管理人内控制度建设要求;明确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
监管颗粒度和违规成本显著提升。比如明确对未按要求签署合同、开立使用募集专户等行为可处十万元以下罚款,涉及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处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采取证券期货市场禁入,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新规进一步明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将私募基金份额或收益权进行拆分、转让,或为单一投资标的设立多只私募基金等方式,以降低合格投资者标准或突破法律规定的投资者人数限制。此次办法也是私募基金监管“1+N+X”政策体系的重要一环。(由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