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刑事法院正面硬杠美国制裁:背后是国际刑事司法的尴尬与脆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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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9-05 07:33:44

8月18日,美国国务卿鲁比奥宣布制裁国际刑事法院(International Criminal Court,ICC)院长赤根智子和检察官办公室高级律师阿卜杜拉耶·塞耶。美方称,两人参与了ICC针对以色列人员的执法行动,并再次指责ICC在美国和以色列未同意的情况下对两国国民行使管辖权。

至此,受到美方制裁的ICC人员已增至13人,包括18名法官中的9人。ICC随即发表声明,谴责美方公然攻击司法独立,表示将继续履行职责。

这不免让人疑惑:这家没有警察和军队,连逮捕被告都要仰仗各国合作的法院,为何面对美国制裁仍然寸步不让?答案不是它有足以同美国抗衡的力量,而是它根本无路可退。

ICC的强硬与无力,是同一制度的两面:它试图使司法判断不受个别大国支配,取证、逮捕和刑罚执行却仍掌握在主权国家手中。它的权威来自独立,效力依赖国家合作。若连司法判断也能因强权施压而改口,ICC失去的就不只是一宗案件,而是继续存在的理由。

司法独立的代价

国际刑事司法并非一直如此。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战胜国设立纽伦堡和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审理德国和日本战犯。大多数被告已落入占领当局之手,法庭背后有现成的强制力。上世纪90年代,前南斯拉夫和卢旺达国际刑事法庭由联合国安理会依据《联合国宪章》第七章设立,联合国会员国负有合作义务;前南法庭后来还得到北约部队协助。即便如此,两家法庭早期抓捕被告仍费尽周折。

1998年,《罗马规约》获得通过;2002年,规约生效,ICC正式成立。它是常设法院,追究个人对种族灭绝罪、危害人类罪、战争罪和侵略罪所负的刑事责任。它不是联合国下属机构,也不同于主要审理国家间争端的国际法院。ICC的法官和检察官由缔约国大会选出,经费主要由缔约国承担,但具体案件不听命于大会。美国没有加入《罗马规约》,不能解聘ICC法官,也不能单方修改规约或撤销逮捕令。

这种独立也有明显代价。ICC没有自己的警察,也无权进入一国境内强行取证、抓人。它把国际刑事审判变成常设工作,却没有同步建立国际执法力量。因此,它不是凌驾于各国之上的“世界刑事法院”,而是由缔约国共同建立、又必须依靠各国运转的司法机制。

ICC为什么不能让步?

美国制裁ICC院长,不会使案件或逮捕令自动失效。依据《罗马规约》,检察官办公室独立调查和起诉,法官独立审案。检方可以申请逮捕令,但是否签发,要由预审分庭审查。院长除履行法官职责外,主要负责法院行政和对外事务,不能命令检察官撤案,更不能要求承办法官收回逮捕令。

案件可以改变走向,但必须经过法定程序。逮捕令不是有罪判决,只表明法官认为已有合理根据相信嫌疑人实施了法院管辖的罪行。嫌疑人和有关国家可以质疑管辖权,也可以主张案件应由本国法院优先办理。法院因新证据或法律理由改变决定,是正常司法行为;若只因被调查者背后的国家足够强大便改口,就不再是司法判断。

美国和以色列反对ICC处理巴勒斯坦局势中的以色列人员,一个重要理由是两国都不是《罗马规约》缔约国。但非缔约国国民并非必然不受ICC管辖。刑法本来就承认属地管辖:一个人在外国境内涉嫌犯罪,通常不能因为本国没有参加某项条约,就拒绝行为发生地法院管辖。

《罗马规约》第12条据此规定,只要涉嫌犯罪发生在缔约国领土,或嫌疑人具有缔约国国籍,ICC原则上就可以行使管辖权。巴勒斯坦于2015年成为缔约方。2021年,ICC预审分庭认定,该局势的地域管辖范围包括加沙、约旦河西岸和东耶路撒冷。ICC据此主张管辖发生在上述地区的相关犯罪。

这不等于ICC享有不受限制的“普遍管辖权”。若案件同缔约国在领土和国籍上都没有联系,又未经安理会移送或有关国家临时接受管辖,ICC通常无权介入。就巴勒斯坦局势而言,领土范围、对非缔约国国民行使属地管辖权、在任官员豁免及案件是否应由国内法院优先处理,仍有法律争议。但这些异议应交由法律论证和司法程序检验,不能靠单边制裁作出庭外裁决。

ICC过去的案件长期集中在非洲,因而被批评只追究弱国和失势人物,不敢触碰大国及其盟友。近年来,它把调查和逮捕令指向俄罗斯和以色列领导人,也是在回应这一质疑。如果此时因大国施压而撤回决定,无异于自承欺软怕硬,以后再审弱国被告,也会失去公信力。

因此,ICC不退让,不只是法官和检察官的个人选择,更是制度自保的底线。强硬未必能让它赢下这场力量悬殊的较量,但若因强权而改变司法决定,它的正当性就会遭受根本损害。

手铐仍在国家手里

司法决定再强硬,也不会自动变成扣住被告的手铐。

《罗马规约》要求缔约国配合法院调查、逮捕和移交被告,但ICC只能提出请求,不能自行进入一国抓人。缔约国拒不合作时,法院通常只能作出“不合作认定”,再交给缔约国大会处理;如果局势由安理会移送,也可以交回安理会。此后是否施加政治压力,仍取决于各国。近年的几宗案件,将这种反差展现得尤为清楚。

2025年3月,菲律宾当局根据ICC逮捕令抓获前总统杜特尔特,并将他移交海牙。菲律宾虽然早在2019年就退出了《罗马规约》,但退约不影响法院对退约生效前涉嫌犯罪行为的管辖。菲律宾政治环境变化后,当局愿意动用本国警察配合法院,逮捕令便迅速落地。

俄罗斯总统普京的情形恰好相反。2024年,《罗马规约》缔约国蒙古国接待普京,却没有执行法院的逮捕请求。对同俄罗斯在安全、能源和经济上联系密切的蒙古国而言,是否抓人从来就不是一道纯粹的法律题。普京离境后,法院认定蒙古国不合作,并将此事提交缔约国大会。

2025年4月,被ICC签发逮捕令的以色列总理内塔尼亚胡访问匈牙利,匈方同样拒绝抓人,随后于6月2日通知联合国退出《罗马规约》。退约本应在一年后生效,但匈方于2026年5月29日收回通知,因此仍是缔约国。无论政策如何反复,内塔尼亚胡已经离境。

再如苏丹前总统奥马尔·巴希尔。他曾统治苏丹近30年,ICC指控他应对达尔富尔冲突中的战争罪、危害人类罪和种族灭绝罪负责,先后于2009年和2010年签发逮捕令。2015年,仍在任的巴希尔访问南非。南非虽是缔约国,却没有逮捕他,任其离境。法院后来认定南非违反合作义务。巴希尔2019年下台,至今仍未被移交海牙,案件也因他未到案而无法开庭。

这些案件说明,缔约国身份固然重要,却不足以决定执行结果。已经退约的菲律宾可以合作,仍在规约之内的蒙古国和匈牙利也可以拒绝。ICC可以独立决定是否签发逮捕令,真正握着手铐的始终是主权国家。

当然,ICC逮捕令并非毫无价值。它会压缩被通缉者的出访范围,增加外交成本,也可能在政府更迭后获得执行机会。但这种长期压力不是执行的保证;一纸逮捕令可以存在多年,却始终得不到执行。

制裁打中了哪里?

美国无法在法律上控制ICC,却能打击法院赖以工作的现实条件。

美国制裁ICC人员并非始于本轮巴以冲突。2020年,特朗普政府曾因法院调查阿富汗局势,可能涉及美国人员而制裁时任检察官本苏达等人。拜登政府2021年解除制裁,但仍反对法院管辖美国和以色列人员。特朗普2025年重返白宫后,美国恢复制裁,并逐步扩大名单。

特朗普于2025年2月签署第14203号行政令。根据该令,被制裁者在美国管辖范围内的财产将被冻结,入境也会受限;美国个人和机构原则上不得向其提供资金、商品或服务。为相关调查提供重要资金、物资、技术或服务的外国人和机构,也可能被列入制裁名单。

这类措施的影响不会止于美国境内。面对美国制裁,银行、支付平台、软件公司和其他跨国企业往往会从严避险。即使法律未必要求中断某项服务,企业也可能为了免惹麻烦而切断联系。法院人员的账户、出行和通信都可能受到影响。

制裁的威慑还会向法院之外扩散。2025年9月,美国把三家被其认定为参与ICC涉以色列调查的巴勒斯坦人权组织列入制裁名单。这个先例发出了清楚警告:即使不是ICC员工,也可能因协助调查而受到惩罚。

这正是ICC最脆弱的地方:美国不能撤销逮捕令,却可以让调查、保存证据和组织审判变得更难、更贵。它无须接管法院,只要让越来越多的人不敢同法院打交道,就能削弱法院的实际能力。

目前,《罗马规约》仍有125个缔约国,ICC经费也不是由美国提供。多国政府已公开反对美方制裁,但外交声援无法自动解决银行、技术和人员安全问题。缔约国若真想维护法院独立,还要为金融服务、通信系统和证据存储提供保障,并承担保护法院人员和合作者的成本。

强硬不等于正确

反对用制裁干涉司法,不等于认同ICC的每一项决定。司法独立是公正的必要条件,却不是公正本身。

首先,ICC不具有真正的普遍性。中国、美国、俄罗斯、印度和以色列等重要国家都没有加入《罗马规约》。有些局势可以依据领土或国籍联系由法院受理,有些只能依靠安理会移送,还有一些无论造成多大伤亡,ICC也未必有权过问。

其次,ICC只是国内司法的补充。按照《罗马规约》第17条,如果有管辖权的国家正在切实调查或起诉,相关案件原则上不应由ICC受理。但一国的调查是否独立、真实有效,是否针对同一人和大体相同的行为,往往正是争议所在。法院对补充性原则把握失当,既可能损害国家司法主权,也可能让国内程序沦为包庇工具。

官员豁免也是难题。《罗马规约》第27条规定,国家元首等官方身份不能阻止法院行使管辖权;第98条又要求法院顾及一国对第三国所负的豁免义务。涉及非缔约国在任领导人时,两条如何衔接,争议格外尖锐。ICC的判例已给出解释,却没有消除各国和学界的分歧。

国际刑事司法也无法摆脱权力政治。安理会可以把非缔约国的局势移送ICC,也可以要求法院暂缓调查或起诉;安理会常任理事国的否决权,又决定了哪些局势可能被移送法院。一些国家有时欢迎ICC追究对手,有时又否定它处理自身或盟友的案件。ICC也因案件长期集中在非洲,背上了“选择性司法”的名声。

因此,维护ICC和国际刑事司法,不能只靠赞美它“硬气”。法院若想赢得长久信任,不仅要顶住压力,还要以统一标准解释管辖权,尊重补充性原则,保障被告的程序权利,避免因国家强弱和阵营不同而厚此薄彼。

中国不是《罗马规约》缔约国,但支持国际社会依法打击和惩治最严重的国际罪行。中方同时强调,ICC应当客观公正,以事实和法律为准绳,尊重当事国的司法主权和补充性原则,避免政治化和选择性司法。反对大国以单边制裁干涉司法,与审慎审视ICC的管辖根据和办案方式,并不矛盾。

ICC的难题,正是当今国际法秩序的缩影:司法判断试图超越强权,执行却仍须通过国家权力。它能否继续发挥作用,既取决于缔约国是否愿意把纸面承诺变成实际行动,也取决于法院能否以一贯而审慎的司法实践赢得国际社会信任。

(作者系美国沃顿商学院应用经济学学士、纽约大学法学院法律博士,纽约州执业律师。长期从事跨境交易和公司法律工作,关注国际法、国际秩序变迁及全球治理问题)

澎湃新闻特约撰稿 长弓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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