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7年深圳宝安区发生一起恶性抢劫拘禁案件,受害人事后报警,称不仅遭殴打、胁迫,还被性侵。随后,两名从犯当年落网获刑,但主犯仅留绰号 “阿辉”,真实身份成谜,案件尘封 28年。
2022年,深圳市公安局保安分局在侦办一起“套路贷”团伙诈骗案件过程中,线索意外交汇,“阿辉”的身份指向罗思明。
近日,澎湃新闻从该案受害人处获悉,该案一审已于今年8月初宣判,一审法院以抢劫罪超过追诉时效、诈骗罪证据不足,判决罗思明无罪。但宝安区检察院提起抗诉,围绕刑法追诉时效等问题,控辩及被害人三方各执一词,产生重大争议。
绰号锁死的悬案:1997 年歌舞厅抢劫案
1997年9月8日晚,深圳市宝安区西乡镇新城市歌舞厅,一伙歹徒从被害人陈小(化名)的朋友处获知她很有钱,将其带入包房殴打,抢走随身金项链。当晚至次日凌晨,陈小先后被转移至利达酒店房间及西乡城中村出租屋,遭到持续殴打、人身拘禁。作案人员逼迫其说出银行卡密码,持卡取款因密码错误吞卡后,团伙返回继续以暴力、刀具威胁索要存折密码与身份证。陈小案后称,林泽隆拿菜刀威胁要砍断其手指,她被迫说出密码。
案卷记录显示,受害人陈小还遭受了性侵。陈小称她被罗洪亮强奸。谢传军也曾供述为罗洪亮提供了避孕套,听到房内有声音。
28年后,陈小从一组嫌疑人照片中辨认出“阿辉”就是带头者,称“这个人当时打我打得好凶”。该案案卷记录陈小伤情严重,被殴打造成脊椎变形,接受矫正手术后留下不可逆后遗症,需长期针灸缓解病痛。
被害人寻机脱险后立即报警。1997年9月9日,前往银行取款的同案人员林泽隆被抓获,随后谢传军归案。1998年1月13日,深圳市宝安区法院作出刑事判决,认定林泽隆、谢传军系抢劫案从犯,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一年六个月;判决书明确绰号“阿辉”“阿军”等人为主犯。
受限于当年侦查条件,被害人仅知晓嫌疑人绰号,无法提供主犯真实姓名及住址。
案卷中主犯仅被描述为“戴眼镜的人”,无身份信息,公安机关无法印发协查通报。据同案犯罗洪亮回忆,陈小跪在房间内遭拳打脚踢,三人殴打她,往指甲盖里插牙签,惨叫声很大。罗洪亮到案后供述,“阿辉”曾传话称他有关系可以捞人,让其他人赶紧跑路。
套路贷案牵出沉案:扫黑除恶打开旧案缺口
时间来到 2019 年,全国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推进,深圳宝安警方开展套路贷专项打击,多条群众举报线索指向罗思明团伙,涉及诈骗、敲诈勒索,代号 “320 专案” 就此成立。同年 10 月,警方统一收网,抓获罗思明、冯小凤、张梓豪、林泽隆、吴春茂、黄加乐等多名嫌疑人,冯洪龙列为网逃。
该案侦查阶段,检察机关对罗思明、张梓豪执行逮捕,其余多名嫌疑人被办理取保候审。
但在2020 年 7 月,宝安区检察院审查后认为,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罗思明、张梓豪二人构成诈骗罪,作出不起诉决定。罗思明得以释放。但陈岳、陈武兄弟等多名套路贷案件被害人继续举报申诉。
陈氏兄弟介绍,2012 年,两兄弟因生意周转,向罗思明五笔借款合计 850 万元之后,深陷“套路”。罗思明要求他们签定合同制造成民间借贷假象、收取砍头息,通过第三方冯洪龙、张元贞、张梓豪、冯小凤、吴春茂账户收取利息共150.5万元,每月收取利息要求现金支付共计236.7万元,但没开具收款凭证。这期间,陈武转账付还本金200万元。
陈氏兄弟称,他们陆续归还部分本金与利息,累计支付 587.25 万元。但罗思明在 2014 年提起民事诉讼,否认已经收到以上大额还款的事实,要求法院判决陈氏兄弟归还全额本金850万元,并要求按照借款合同之日起计付利息,承担高额违约金。
法院判决陈氏兄弟败诉,生效后罗思明申请强制执行,陈氏兄弟名下房产、企业账户遭到查封冻结。2017年6月,罗思明申请追究兄弟二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立案,陈武被刑拘后将陈武房产、商铺司法拍卖后划拨共计强制执行397万元。2017年11月,罗思明继续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陈氏兄弟2400万余元(暂计)。
2018年陈岳、陈武分别获刑一年、二年。这场纠纷致使陈家企业崩塌,家庭遭遇重大变故,因此负债累累。其他被害人曾晓威等人,也持续公开举报罗思明等人的套路贷行为。
陈岳兄弟在举报过程中向办案机关提供线索:罗思明团伙中的林泽隆,正是 1997 年抢劫案的从犯,罗思明极有可能就是当年主犯 “阿辉”。
2023 年初,宝安分局再接获卢永青被罗思明诈骗 67.8 万元的报案,旧案线索进一步交叉印证。2023 年 2 月,警方在广西抓获当年抢劫案漏犯罗洪亮。罗洪亮到案后如实供述,直接指认绰号 “阿辉” 的主犯就是罗思明。
案件重启侦查,被害人陈小从外地返回深圳配合调查,在辨认照片中,明确指认罗思明就是当年带头实施抢劫、殴打自己的 “阿辉”。多名当年同案人员印证 “阿辉” 即罗思明,当年团伙内部称其为 “明哥”。
2023年8月,警方重启,专案组再次抓捕罗思明、张梓豪、冯小凤、林泽隆、吴春茂等人,罗思明一人被逮捕;同年 10 月,网逃五年的冯洪龙在汕尾落网被逮捕。值得注意的是,漏犯罗洪亮虽然如实供述抢劫犯罪事实,检察院 2023年4月出具不批准逮捕说明书,以超过追诉时效为由,对罗洪亮作出绝对不起诉处理。
公安侦查材料还披露罗思明更早的前科:1991年,罗思明就伙同林泽隆在宝安区实施出租车抢劫,同案林泽隆重判,罗思明获缓刑处理。林泽隆后续又卷入 2013 年宝安区林道雄涉黑案件,林泽隆被判处一年六个月,吴春茂被判处二年十一个月。
公诉与一审判决:跨越 28 年的无罪结果
2024 年 8 月,宝安区检察院提起公诉,指控罗思明两项罪名:抢劫罪建议量刑三年六个月,诈骗罪建议量刑十四年;同案冯洪龙涉嫌诈骗罪建议量刑九年。
面对指控,罗思明辩称当时已报读函授并提交武汉大学暂住证,证件落款 1997 年 9 月 1 日,以此抗辩案发时段他人在武汉读书,不在深圳。
而公诉机关质证提出,暂住证的落款时间不等于实际申领、实际居住时间,审批办理存在周期,这份证件不能形成不在场的有效证明。
被害人一方当庭提出多项诉求:本案应当认定为三人以上的恶势力犯罪集团,存在多名同案犯被遗漏要求立案调查并案处理追究寻衅滋事、敲诈勒索、诬告陷害、非法经营等漏罪;罗思明账户数年存入合计 6.7 亿元,本人及配偶无稳定正当职业,巨额资金来源、去向不明,请求继续深挖更多犯罪、追缴赃款,剩余犯罪所得没收国库。
2026年2月,被害人陈岳还向法院提出:兄弟俩被诬告陷害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错案造成严重后果需追究罗思明诬告陷害漏罪。结合以上问题需查清事实,申请要求中止审理,继续深挖该团伙。
2026 年 8 月 3 日,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 其一,针对诈骗罪:现有证据不能证实罗思明、冯洪龙主观上具备非法占有目的,无法证实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诈骗罪不成立。 其二,针对 1997 年抢劫罪:该抢劫犯罪法定最高刑对应的追诉期限为十五年。法院认定,公安机关没有在 2012 年之前针对罗思明本人启动追诉程序,追诉时效届满,抢劫罪超过追诉期限。 综上,一审判决罗思明、冯洪龙无罪。
一审判决作出后,多名被害人强烈不满。2026 年 8 月 14 日,深圳市宝安区检察院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正式提起抗诉,案件进入二审程序。
抗诉核心交锋:追诉时效两大法条的博弈
控辩及被害人三方最大分歧集中在《刑法》追诉时效制度。
检方抗诉援引《刑法》第八十九条:追诉期限以内又犯罪的,前罪追诉期限从犯后罪之日起计算。检方认为,被害人辨认及同案犯供述足以证实罗思明实施1997年抢劫行为,抢劫追诉时效十五年,罗思明2012年着手实施套路贷诈骗犯罪,属追诉期内再犯新罪,抢劫时效应自2012年重新起算,案件未过期,应追究抢劫罪刑事责任。
被害人代理律师援引《刑法》第八十八条:在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以后,逃避侦查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并提出,1997年案发后公安机关当即立案,同案犯当年被定罪判刑,案件已正式刑事立案。罗思明具备法律学习经历及较强反侦查能力,刻意隐匿真实身份,指使同伙潜逃,属立案后故意逃避侦查,抢劫罪不受追诉时效限制。且罗思明、林泽隆自1991年至2026年基本处于持续性犯罪状态,应当从重处罚。
不同观点认为,案件早已整体立案,但因时代侦查技术限制,办案机关不知主犯真实身份。嫌疑人靠绰号隐藏身份正常生活,是否属于法条规定的“逃避侦查”;陈小被抢劫过程中被性侵的案中案,也是二审核心辩论议题。
同时检方援引第89条时效中断的逻辑,建立在“2012年套路贷构成犯罪”基础上,但一审已否定诈骗罪成立,这成为抗诉观点的先天障碍。在证据层面,本案锁定罗思明的证据以被害人辨认及共犯言词供述为主,缺少1997年案发时直接指向罗思明的物证,罗思明始终否认犯罪事实,证据链将在二审继续接受检验。这起横跨三十余年的案件,二审裁判结果将对同类陈年积案的追诉时效适用具备重要参考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