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爱我英雄城 见我文明行”文明交通素养提升
三年专项行动部署要求
南昌交警持续对机动车
酒驾、醉驾等交通违法行为进行
“零容忍、全覆盖、严执法”
现对近期查处的酒醉驾
进行曝光
1
2026年7月24日21时17分许,刘*驾驶赣AV02**小型汽车在长征路被新建大队民警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仪现场检测,酒精含量21mg/100mL,属于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违法行为。
2
2026年8月1日23时52分许,喻*中驾驶赣AAT18**小型汽车在霁亭路被新建大队民警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仪现场检测,酒精含量38mg/100mL,属于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违法行为。
3
2026年8月3日21时30分许,余*文驾驶赣AZ28**小型汽车在长堎大道被新建大队民警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仪现场检测,酒精含量36mg/100mL,属于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违法行为。
4
2026年8月7日20时35分许,熊*根驾驶赣MD32**小型汽车在长征路被新建大队民警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仪现场检测,酒精含量40mg/100mL,属于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违法行为。
5
2026年7月30日22时28分许,熊*强驾驶赣A9XH**小型汽车在明矾路被新建大队民警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仪现场检测,酒精含量129mg/100mL,涉嫌醉酒驾驶机动车。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规定: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