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30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正式对外发布一则行政处罚公告,对应公文为建督罚字〔2026〕163号,该处罚属于工程建设领域的安全生产类行政处罚,公文发文日期为2026年8月21日,发布当日即向社会主动公开,本次处罚针对一起上海区域建设项目发生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相关责任人作出执业资格限制的处理决定。
| 字段 | 详情 |
|---|---|
| 公文名称 | 建督罚字〔2026〕163号 |
| 发文单位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
| 分类 | 工程建设安全生产行政处罚 |
| 发文日期 | 2026年8月21日 |
| 发布日期 | 2026年8月30日 |
| 处罚对象 | 熊军,浙江兴子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项目经理 |
| 处罚事由 | 作为涉事项目的安全管理人员,检查安全生产状况履行不力,未能及时排查出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制止和纠正违反安全操作规程的作业行为,对2025年上海青浦“6·23”一般触电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 |
| 处罚依据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程建设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相关规定 |
| 处罚结果 | 责令停止一级建造师执业6个月 |
| 权利告知 |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抄送单位 |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执业资格注册中心 |
事故详情回溯
本次处罚所关联的事故发生于2025年6月23日,地点位于上海市青浦区徐泾镇圆通国际金融和科技总部项目工地3号楼3层西北角配电间内,当时杭州聚通劳务有限公司的一名作业人员冲彦虎正在开展接线作业,过程中突发触电,随即从作业使用的人字梯上摔倒至地面,该起事故最终造成1人死亡,产生的直接经济损失达162万元。后续经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以青府安〔2025〕48号文件发布《关于青浦徐泾浙江兴子力建设有限公司“6·23”一般触电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正式认定该起事故属于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经事故调查认定,熊军作为涉事项目浙江兴子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项目经理,同时是该项目的核心安全管理人员,在日常项目管理过程中并未充分履行自身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对项目现场安全生产状况的检查工作落实不到位,没能及时排查出潜藏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也没有在日常巡检中及时发现并制止作业人员违反安全操作规程开展作业的行为,上述履职疏漏最终被认定为对本次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管理责任。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在作出本次正式行政处罚前,已依法向当事人熊军送达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建督罚告字〔2026〕135号),熊军完成了该告知文书的签收流程,且在规定的时限内没有向住建部提出任何陈述申辩意见,也未提交听证申请。
天眼查数据显示,熊军成立日期2024年6月13日,法定代表人熊军,所属行业为普通货物道路运输,企业类型为个体工商户,企业规模为微型,参保人数0人,注册资本30万人民币人民币,实缴资本为空,注册地址为湖北省襄阳市枣阳市吴店镇李寨村十八组(住所申报)。点评与分析
本次住建部针对工程建设领域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相关责任人作出的执业资格限制处罚,对行业监管具备明确的警示意义。本次处罚严格依照既定法规与裁量基准执行,且全流程信息主动向社会公开,同时同步抄送属地行业主管及执业资格管理部门,进一步强化了工程建设领域安全生产责任追溯的监管导向,明确了对项目核心安全管理人员履职行为的约束标准,为各地住建部门落实同类事故的后续处置提供了合规参照样本。
本次处罚对涉事企业及相关责任主体形成了直接的行为约束。涉事项目所属的浙江兴子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其项目核心管理人员因履职疏漏被限制一级建造师执业6个月,将直接影响该企业对应项目的后续管理推进,也会促使企业重新梳理内部安全生产管理流程,补全日常巡检、隐患排查的执行漏洞,避免同类履职缺位问题再次出现。
本次处罚也为全行业工程建设相关市场主体带来了清晰的启示。工程建设项目的项目经理作为项目安全生产的核心第一责任人,需严格对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要求落实日常管理职责,不能将安全检查、违规作业制止等核心管理环节流于形式。全行业相关从业人员也可从本次处罚中明确履职边界与违规对应的责任后果,主动强化自身的安全生产管理责任意识,从源头降低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概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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