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公用事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创始人
2026-08-29 02:23:44

一、关于公司符合发行公司债券条件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董事会认真对照上市公司公开发行债券的资格和条件,对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及相关事项进行逐项自查,认为公司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关于上市公司公开发行债券的规定,具备公开发行债券的条件和资格。

二、关于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方案的概况

为了实现公司的可持续发展、改善公司资本结构、拓宽公司融资渠道、满足公司资金需求,公司拟发行公司债券。相关方案如下:

(一)债券发行规模

本次公开发行公司债券规模为不超过人民币40亿元(含40亿元)。具体发行规模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及董事会授权对象,根据公司资金需求情况和发行时市场情况,在前述范围内确定。

(二)债券票面金额及发行价格

本次公司债券面值100元,按面值平价发行。

(三)债券期限

本次发行公司债券的期限为不超过10年(含10年),可以为单一期限品种,也可以为多种期限的混合品种。具体期限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及董事会授权对象根据公司资金需求情况和发行时市场情况,在前述范围内确定。

(四)债券利率及确定方式

本次公司债券的票面利率及其确定方式,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及董事会授权对象根据发行当时市场利率水平情况与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五)发行对象及发行方式

本次发行方式为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

本次债券在获得中国证监会注册后,既可采取一次性发行,也可以采用分期发行的方式在中国境内公开发行。具体发行方式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及董事会授权对象根据相关规定及市场情况确定。

(六)上市场所

公司在本次公司债券发行结束后将尽快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出关于本次公司债券上市交易的申请。

(七)公司股东配售的安排

本次发行公司债券不安排向公司股东优先配售。

(八)担保情况

本次债券采用无担保方式。

(九)赎回条款或回售条款

本次债券发行是否设置赎回条款或回售条款及相关条款具体内容,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及董事会授权对象根据相关规定及市场情况确定。

(十)债券承销方式、上市安排

本次公司债券由主承销商负责组建承销团,以余额包销的方式承销。公司在本次公司债券发行结束后将尽快向证券交易所提出本次发行的公司债券的上市交易申请。

(十一)决议有效期

本次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股东会决议有效期为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36个月。

(十二)募集资金用途

本次发行公司债券的募集资金拟用于公司发展过程中的项目投资建设、偿还有息债务、股权投资、基金出资、补充流动资金及适用的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用途。具体募集资金用途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及董事会授权对象根据公司资金需求情况和公司财务结构确定。

(十三)偿债保障措施

公司为本次债券的按时、足额偿付制定了一系列工作计划,包括确定专门部门与人员、安排偿债资金、制定并严格执行资金管理计划、做好组织协调、充分发挥债券受托管理人的作用和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等,形成了一套确保债券安全付息、兑付的保障措施。

三、授权事宜

为保证本次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工作有序、高效进行,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拟提请公司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及董事会授权对象在有关法律法规范围内,在股东会审议通过的框架和原则下,从维护公司利益最大化的原则出发,全权决定、办理本次债券的发行全部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各项:

(一)在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的允许范围内,根据公司和市场的具体情况,确定本次债券的具体方案以及修订、调整本次债券的发行条款,包括但不限于发行规模、债券期限、债券利率及确定方式、发行对象及发行方式、债券期限及品种、赎回条款或回售条款、债券承销方式、上市安排、募集资金用途、偿债保障措施等与本次债券发行方案有关的全部事宜;

(二)决定并聘请参与本次债券发行的中介机构,办理本次债券发行申报事宜,根据监管部门的要求制作、修改、报送有关本次发行及上市的申报材料,回复监管部门的反馈意见;

(三)决定并聘请债券受托管理人,签署《债券受托管理协议》以及制定《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

(四)开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用于公司债券募集资金的接收、存储、划转,签署相关监管协议;

(五)全权办理本次债券发行申请的申报、发行、上市、还本付息等事宜,包括但不限于授权、签署、执行、修改、完成与本次债券发行及上市相关的所有必要的文件、合同、协议、合约(包括但不限于募集说明书、承销协议、债券受托管理协议、上市协议、各种公告及其他法律文件等)和根据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进行相关的信息披露,并办理相关的报批、登记、备案等手续;

(六)如发行公司债券的政策发生变化或市场条件发生变化,除涉及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公司章程规定须由股东会重新表决的事项外,授权董事会依据监管部门的意见对本次债券发行的具体方案等相关事项进行相应调整;

(七)在出现不可抗力或其他足以使本次发行方案难以实施、或者虽然可以实施但会给公司带来不利后果之情形,或发行公司债券政策发生变化时,酌情决定本次发行方案延期实施或提前终止;

(八)办理与本次债券发行有关的其他事项;

(九)本授权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上述授权事项办理完毕之日止。

在上述授权获得股东会批准的前提下,公司董事会授权公司管理层具体办理本次债券发行有关的上述事宜。

四、本次发行公司债券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发行公司债券有利于拓宽融资渠道,改善公司债务结构,增强公司的可持续发展能力,对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不存在重大影响,不会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

五、其他

1.截至本公告日,公司不是失信责任主体,不是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不是电子认证服务行业失信机构,不是对外合作领域严重失信主体。

2.截至本公告日,公司不存在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业务活动、未来前景等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涉案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的未决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3.本次发行公司债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同意,完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注册程序后实施。公司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披露本次公开发行公司债的相关情况。

六、备查文件

1.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

2.第十一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2026年第四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中山公用事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六年八月二十八日

证券代码:000685 证券简称:中山公用 公告编号:2026-044

中山公用事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中山广发信德公用环保夹层投资企业

(有限合伙)变更基金管理人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中山公用事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资子公司中山公用环保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用环投”)近日收到广发信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简称“广发信德”)通知,建议由贝克(珠海)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简称“贝克公司”)受让兴业汇富资产管理(北京)有限公司(简称“兴业汇富”)持有的本基金份额并担任本基金的普通合伙人、执行事务合伙人与基金管理人。公司于2026年8月27日召开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中山广发信德公用环保夹层投资企业(有限合伙)变更基金管理人的议案》,同意变更上述基金管理人并授权经营管理层签署变更基金管理人的相关文件、办理变更相关手续等。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情况概述

2015年9月,公用环投与广发信德共同出资发起设立中山广发信德公用环保夹层投资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夹层基金”),基金规模3.5亿元,广发信德认缴份额为2.1亿元(持有份额比例60%),公用环投认缴份额1.4亿元(持有份额比例40%),广发信德为普通合伙人。

2021年8月,基于当时资管规定对证券期货经营机构持有资管计划的比例有新的要求,为确保夹层基金顺利运营,广发信德将夹层基金管理人变更为兴业汇富,并由兴业汇富作为普通合伙人(GP)受让1万元基金份额(持有份额比例0.0029%);同时,广发信德将原持有的剩余基金GP份额全部转让给广发乾和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发乾和”)以有限合伙人(LP)份额持有(持有份额比例59.9971%)。广发信德不再是夹层基金的管理人及财产份额持有人,为确保对夹层并购基金持续履行监督管理之职责,广发信德与夹层基金另签订投资顾问协议。

现因广发信德与兴业汇富合作期限届满,双方未能就继续合作达成一致。经广发信德遴选,由贝克公司受让兴业汇富持有的夹层基金份额并担任基金的普通合伙人、执行事务合伙人与基金管理人,贝克公司不向夹层基金收取管理费。

二、受让方基本情况

1.公司名称:贝克(珠海)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400MA54XUWT2K

3.成立日期:2020年07月02日

4.注册资本:1000万人民币

5.注册地址:珠海市横琴琴朗道88号1146办公之三

6.法定代表人:张克

7.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外商投资、非独资)

8.经营范围:一般项目: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创业投资基金管理服务(须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登记备案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9.股东及其持股比例:张克持股50%、贝克兄弟(珠海)投资企业(有限合伙)持股40%、肖庆平持股10%。

10.公司与贝克(珠海)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

11.是否为失信被执行人:否。

三、放弃优先购买权的原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相关规定以及夹层基金合伙协议相关约定,合伙企业不能仅由有限合伙人组成,且基于夹层基金作为私募基金的性质,其必须由依法具备基金管理人资质的主体进行管理。公用环投目前不具备相关资质,即便受让兴业汇富转让的份额后仍需另行委托基金管理人对其进行日常管理。为保障夹层基金的正常存续、合规运行,经综合考虑,公用环投放弃对兴业汇富拟转让基金财产份额的优先购买权。

四、本次变更对基金运作的影响

本次发生在兴业汇富与贝克公司之间的合伙份额变更不会对公用环投持有的夹层基金财产份额权属及公用环投作为夹层基金有限合伙人的原有权利造成实质性影响。上述放弃优先购买权不会对公司的生产经营及财务状况造成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特此公告。

中山公用事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六年八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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