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电梯领域“反内卷、促规范”专项治理行动典型案例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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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8-28 14:54:50

转自:上海市场监管

上海市电梯领域“反内卷、促规范”专项治理行动典型案例公布

电梯作为现代建筑的垂直交通工具,是市民出行的“第一步”,也是回家的“最后一程”,是城市公共服务和民生保障的重要内容。2026年,上海市市场监管局部署电梯领域“反内卷、促规范”专项治理行动,深入推进智慧电梯体系建设,严厉打击电梯领域违法违规行为,现将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电梯使用管理领域

1. 上海双浦橡胶防腐衬里有限公司使用检验不合格的电梯

案情介绍:2026年1月,青浦区市场监管局接到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报告线索,对当事人涉嫌使用检验不合格电梯的重大事故隐患开展执法检查。经查,当事人在收到电梯检验意见通知书,明知涉案电梯检验不合格的情况下,仍继续使用电梯。

法律依据及行政处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使用涉案电梯,并处罚款45000元。

案例警示:电梯在投入使用后,每年需开展定期检验或自行检测,经检验合格或自行检测符合要求方可继续使用。电梯使用单位收到检验意见通知书或自行检测备忘录,如电梯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或自行检测结论为不符合要求,应立即停用电梯,并组织电梯维保单位进行整改。经整改完成,约请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或电梯自行检测单位复检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2. 上海旭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未将电梯远程监测装置接入智慧电梯平台并保持在线案

案情介绍:2026年2月,宝山区市场监管局对某住宅小区开展特种设备监督检查,查见小区内一台在用电梯于2025年11月投入使用并加装远程监测装置。经扫描智慧电梯码,涉案电梯的远程监测装置未接入智慧电梯平台并保持在线。

法律依据及行政处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上海市电梯安全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上海市电梯安全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案例警示:新修订《上海市电梯安全管理办法》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明确本市新安装电梯需配备符合相关标准的远程监测装置(杂物电梯除外)。新安装电梯的使用单位应当将电梯远程监测装置接入智慧电梯平台,并保持实时在线。本市通过智慧电梯平台汇集电梯远程监测数据,为电梯乘客提供公共安全服务。

电梯维护保养领域

3. 上海阿尔法电梯有限公司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及擅自分包电梯维护保养业务案

案情介绍:2026年3月,上海市市场监管局执法总队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位于长宁区、徐汇区的电梯维护保养现场开展执法检查。经调阅监控录像,发现当事人的电梯维保人员未到现场开展电梯维护保养,与电梯维护保养记录不符。另查明,当事人在未告知电梯使用单位的情况下,擅自将电梯维护保养业务分包至上海阿尔法电梯工程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及行政处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上海市电梯安全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和《上海市电梯安全管理办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警告并处罚款共计90000元。

案例警示:电梯维保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保证其维护保养的电梯的安全性能。当事人擅自分包电梯维护保养业务的行为侵犯他人权益。根据《上海市电梯安全管理办法》,未取得电梯使用单位授权同意,电梯维保单位不得转包、分包电梯维护保养业务。

4. 上海赛勒瓦电梯有限公司未按照要求向智慧电梯平台上传信息案

案情介绍: 2026年3月,杨浦区市场监管局接到上海市电梯应急指挥中心报告,对当事人涉嫌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救援解困的违法线索开展执法检查。经查,被困乘客在规定时间内自行脱困,当事人的电梯维保人员在确认被困人员脱困后,未按规定及时向智慧电梯平台上传应急救援完成信息,导致平台记录的困人救援时长失真。

法律依据及行政处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上海市电梯安全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上海市电梯安全管理办法》第六十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案例警示:《上海市智慧电梯信息管理办法》自2025年2月10日起施行,明确智慧电梯信息目录,与《上海市电梯安全管理办法》形成有效衔接。电梯生产、使用、维保单位以及检验、检测机构等各相关主体应当按照办法要求,向智慧电梯平台上传相关信息,并保证数据真实、完整。本市通过智慧电梯码主动公开与公众直接相关的智慧电梯信息。

电梯生产领域

5. 上海菱玛电梯安装服务有限公司交付未经检验的电梯案

案情介绍:2026年4月,金山区市场监管局接到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报告线索,对某商场内电梯涉嫌未经监督检验投入使用的重大事故隐患开展执法检查。经查,2025年4月,涉案电梯经安装监督检验合格。同年5月,当事人对涉案电梯完成装修,通过增加“对重块”的方式调整电梯平衡系数,轿厢累计增加质量超过额定载重量的5%,该行为属于电梯重大修理施工。当事人未依照法律规定在施工前将拟进行的电梯改造情况告知金山区市场监管局,且在涉案电梯未经监督检验合格的情况下,将电梯交付电梯使用单位投入使用。

法律依据及行政处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七十八条、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并处罚款50000元。

案例警示:电梯在安装、改造、修理(含重大修理和一般修理)前,应当取得电梯制造单位的授权委托,向电梯安装地所辖区市场监管局办理施工告知。电梯在安装、改造、重大修理并经自检合格后,应及时向特种设备检验机构申报监督检验。电梯使用单位在电梯投入使用前,应确认电梯的检验情况。对于电梯轿厢装修的,应当向施工单位确认轿厢增加质量等情况。

电梯销售领域

6. 上海驰泰电梯配件有限公司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案

案情介绍:2026年1月,闵行区市场监管局收到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的移送案件通知书,对当事人涉嫌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电梯零部件的违法行为开展执法检查。经查,当事人销售的印有爱登堡电梯相关商标的56件电梯外呼控制板、轿厢显示控制板,经鉴定均为未经商标权利人许可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法律依据及行政处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56件侵权商品,并处罚款15000元。

案例警示:电梯使用单位购买电梯零部件或者委托电梯维保单位采购时,应查验产品合格证明等材料,必要时可向电梯零部件生产单位确认产品真伪情况,向电梯制造单位确认电梯零部件适用电梯型号情况。建议通过电梯制造单位的官方售卖渠道,购买电梯零部件及相关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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