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2岁父亲健在,子女趁其外出就医私下签订“遗产”分割协议,法官:该协议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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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8-27 13:54:29

来源:四川日报微信公众号

在不少家庭中,父母的财产安排与子女赡养责任都是常会被提及的现实议题。很多人觉得,趁着老人年事渐高,提前商量好家产分配与养老方案,能避免日后产生家庭纠纷。

近日,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就披露了这样一起案例,子女因担心父亲对财产“另有安排”,趁其外出就医时私下签订“遗产”分割协议并约定轮流养老,还找来邻居见证。最终,承办法官确认该协议无效。

那么,老人在世时,子女是否有权提前处置父母的个人财产?有见证人背书的私下分割协议,是否真的具备法律效力?履行赡养义务,又能否成为提前分割父母财产的合理依据?针对以上问题,记者采访了四川道烆律师事务所律师胡跃攀进行解读。

父亲健在,子女却把“遗产”分好了

吉林82岁的王先生早年丧偶,名下有一套房产与10万元存款,并育有一儿一女。两名子女担心父亲对财产“另有安排”,趁其外出就医之际,私下拟定财产分割协议,约定房产归儿子、存款归女儿,两人轮流伺候老人,共同为父亲养老送终,二人签字并找来邻居见证。

此后,王先生的儿子带着妻子提前搬至老人房屋,女儿也将其工资卡里的存款取得干干净净。直到再次就医用钱时,王先生才得知子女已擅自瓜分自己的财产,十分气愤,诉至法院要求确认该财产分割协议无效。

最终,法官确认财产分割协议无效,并将其当场销毁;王先生与两名子女经调解达成一致,儿子承诺会尽快搬出房屋,女儿也将取出钱款原路退回。

老人在世时,子女能否提前瓜分财产?

在此案调解过程中,承办法官向王先生的子女释明,依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王先生健在,其财产不属于法律意义上的遗产,实际为他的个人财产。

“现实中,不少人存在认知误区,认为父母的财产早晚都要由子女继承,提前分配也合情合理,这种观点完全混淆了生前个人财产与遗产的法律边界。”胡跃攀表示,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条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规定,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这意味着,只要父母仍然健在,其名下的房产、存款、有价证券等全部资产,均属于父母的个人合法财产。依据民法典第二百四十条,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父母依法对自己的个人财产拥有完整的支配权,任何组织和个人,包括亲生子女,都无权擅自分割或处分父母的合法财产。

胡跃攀进一步指出,子女对父母的财产不享有任何既得权利,仅可能在未来继承中依法取得相应权利。这种权利本质上是一种不确定的预期利益,既可能因父母的消费、赠与、处分财产而落空,也可能因父母订立遗嘱调整分配方式而发生变化,绝非子女可以提前主张的既得权利。父母完全有权根据自身意愿自由处置个人财产,既可用于自身养老医疗消费,也可赠与亲属以外的第三人或捐赠给公益事业,子女不得以“迟早是我的”为由强行要求分割。“该案中,两名子女在父亲毫不知情的情况下提前瓜分财产,本质上是对老人合法财产所有权的严重侵害。”胡跃攀解释道。

协议有子女签字、邻居见证,为何直接无效?

该案承办法官表示,子女私下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老人全程不知情,事后亦不认可,属于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该分割协议无效。

胡跃攀对此进行了进一步说明:“案涉协议虽有姐弟二人的亲笔签字,还有邻居作为见证人署名确认,形式上看似手续完备,却因核心内容违反法律规定而自始无效,见证人的存在也无法补正其效力上的根本瑕疵。”更为关键的是,二人趁父亲外出就医、毫不知情之际私下瓜分财产,构成恶意串通,损害了其父亲的合法权益。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条,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胡跃攀同时指出,邻居见证在民间民事活动中仅能证明协议签订的过程真实,见证人的签字不能补正协议内容本身的违法性。一份协议的效力核心取决于内容是否合法、处分行为是否有权,不会因见证人数量的多少、身份的轻重而发生改变。“这也是常见的法律认知误区,事实上,并非有人见证的协议就一定合法有效。内容本身违法的协议,即便有再多主体签字见证,也无法获得法律的认可与保护。”胡跃攀说道。

“约定轮流养老”能否提前分割父母财产?

案涉协议中约定的“轮流养老”条款,是两名子女试图为提前分割财产寻找的合理对价。胡跃攀对此表示:“这种‘以养老换家产’的约定模式,在未经父母同意的情况下,既不符合现行法律规定,也违背公序良俗与家庭伦理。”

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这是基于血缘身份关系产生的法定义务,具有强制性、人身性与无对价性的核心特征。赡养义务的履行不以获得父母财产为前提,无论子女是否能够继承父母遗产或分得其生前财产,都必须依法承担赡养责任;反之,子女也不能以“同意赡养”为筹码,强行在父母生前要求分割财产。

案涉协议将赡养义务与财产分割交易绑定,违背家庭伦理,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属违背公序良俗的无效民事法律行为。“法律层面从根本上不允许未经父母同意将赡养义务与财产利益进行交易绑定,否则将消解父母子女关系的伦理属性,将至亲关系异化为纯粹的利益交换关系。”胡跃攀表示,赡养父母是每个成年子女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而非换取父母财产的交易手段,任何未经父母同意、擅自将赡养责任与财产分割挂钩的私下约定,都不会得到法律的支持与认可。

四川日报报业集团四川法治报记者 周夕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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