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海事局处罚结果公示信息显示,自然人芦家春因船舶进出相关特殊管控水域期间未落实瞭望与安全航速要求的违法行为,被杨浦海事局作出行政处罚。本次公示的处罚事由明确指向船舶在进出港口、锚地,或是通过桥区水域、海峡、狭水道、重要渔业水域、通航船舶密集区域、船舶定线区、交通管制区时,未加强瞭望、未保持安全航速的违规行为,最终处罚内容为罚款人民币贰佰元整。该处罚决定将同步纳入海事领域行政相对人信用记录,对当事人后续参与相关海事作业活动的信用评价产生直接影响。
| 项目 | 详情 |
|---|---|
| 企业名称 | 芦家春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3403*******0010 |
| 违法案由 | 船舶进出港口、锚地或者通过桥区水域、海峡、狭水道、重要渔业水域、通航船舶密集的区域、船舶定线区、交通管制区时,未加强瞭望、未保持安全航速(2026版) |
| 处罚决定书文号 | 海事罚字[2026]01042000682-1-1 |
| 处罚内容 | 罚款人民币贰佰元整 |
| 处罚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6-08-27 |
| 作出处罚机关 | 杨浦海事局 |
本次海事局公开的处罚信息中,被处罚人为自然人芦家春,对应的违法案由为船舶进出港口、锚地或者通过桥区水域、海峡、狭水道、重要渔业水域、通航船舶密集的区域、船舶定线区、交通管制区时,未加强瞭望、未保持安全航速(2026版),处罚决定书文号为海事罚字[2026]01042000682-1-1,作出的处罚内容为罚款人民币贰佰元整,行政相对人信用代码为3403*******0010,本次处罚适用的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项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处罚决定作出日期为2026年8月27日,作出本次行政处罚的机关为杨浦海事局。海事部门表示,此类公示旨在强化通航水域作业主体的安全责任意识,督促相关船舶操作人员严格遵守航行规范,保障辖区水上通航秩序稳定。
综合点评
本次杨浦海事局对涉事个人芦家春作出200元小额罚款,系针对船舶特殊通航水域未规范瞭望、保持安全航速的合规警示,未涉及相关关联经营主体的大额财产损失或核心业务资质影响,整体情节轻微,对涉事关联主体日常运营及信用状况无明显负面冲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