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自:贵州日报
一桶桶活蹦乱跳的鱼苗被倾倒进清澈的芙蓉江,瞬间激起层层浪花,欢快地游向江心深处。日前,在遵义市绥阳县芙蓉江流域,一场特别的增殖放流活动正在进行。不同的是,往日投放鱼苗的是渔政人员或志愿者,而当天站在岸边忙碌放流的,却是三名曾经的非法捕捞者——沈某某、吴某某等人。
“以前心存侥幸,贪图一时之便非法捕鱼,破坏了家乡的河道生态,现在十分后悔。今后一定会严守禁渔规定,自觉保护芙蓉江生态环境,也会劝导身边亲友遵纪守法。”看着鱼儿重获新生,沈某某等人现场诚恳表态。从破坏者到修复者,身份的转换,源于绥阳县人民检察院对恢复性司法理念的生动实践。
芙蓉江作为绥阳县重要的地表水系、乌江流域的关键支流,承载着县域水生生物栖息繁衍的重要功能。然而,此前沈某某、吴某某等三人因法律意识淡薄,在禁渔水域内违反规定实施非法捕捞,对天然渔业资源和流域生态平衡造成了损害。
案件办理过程中,承办检察官没有简单地“一诉了之”,而是坚持法理与情理相融。通过耐心宣讲《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长江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深刻剖析非法捕捞对水生生物链造成的不可逆危害,三人逐渐认识到了自身行为的严重性。
“捕鱼是为了获利,却没想到对母亲河伤害这么大。”在检察官的释法说理下,三人主动认罪悔过,自愿申请承担生态修复责任,自费购置了4000余尾草鱼苗和鲢鳙苗。
放流现场,在检察干警、公安部门工作人员的全程监督见证下,沈某某、吴某某等三人将一尾尾鲜活的鱼苗有序投放。
这4000余尾“新生命”入江,不仅是一次简单的放流,更是生态修复的科学实践——鲢鳙能够净化水体浮游生物,草鱼可调控水草生长,它们将协同改善水域环境,助力河道水生生态系统恢复,切实做到“破坏者修复、违规者担责”。
这一幕,也成了现场最生动的普法教材。活动中,检察干警向周边过往群众讲解禁渔管控政策、非法捕捞的法律后果,以案释法、以案普法,引导群众树立“守护水域、人人有责”的生态保护意识。
(谢国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