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海事局处罚结果公示信息显示,自然人曾儒杏因涉及船舶进出内河港口未按规定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船舶进出港信息的相关违法情形,被梧州海事局作出不予处罚的处理决定。本次公示的处罚事项属于2026版海事违法案由范畴,相关信息由梧州海事局依规对外公开,保障海事行政执法的透明度与公众知情权。
本次海事部门作出的不予处罚决定,意味着涉事主体本次相关违法行为未被施加行政处罚负担,不会产生对应的行政处罚记录影响其后续海事相关业务办理。
| 项目 | 详情 |
|---|---|
| 被处罚人名称 | 曾儒杏 |
| 违法案由 | 船舶进出内河港口,未按照规定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船舶进出港信息(2026版) |
| 处罚决定书文号 | 海事罚字[2026]10092010027-1-1 |
| 处罚内容 | 不予处罚 |
| 行政相对人信用代码 | 4525*******381X |
| 处罚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6-08-25 |
| 作出处罚机关 | 梧州海事局 |
从本次公示的完整处罚信息来看,涉事主体曾儒杏的行政相对人信用代码为4525*******381X,涉及的违法情形为船舶进出内河港口时,未按照规定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船舶进出港信息,属于2026版海事违法案由清单内的事项。梧州海事局出具的处罚决定书文号为海事罚字[2026]10092010027-1-1,最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于2026年8月25日作出不予处罚的处理决定,该处理结果充分体现了海事行政执法过程中包容审慎的执法导向,对轻微违法且符合法定不予处罚情形的行为依法免予行政处罚,兼顾了海事监管秩序与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事件点评
本次梧州海事局公示的涉船舶进出港信息报告违法案件最终作出不予处罚决定,适用《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容错条款,既明确了内河船舶航行的合规边界,也为相关航运从业者提供了清晰的合规指引,有助于降低小微航运主体的合规成本,体现了海事监管的柔性化执法导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