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5日消息,北京市西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近期公布京西市监处罚〔2026〕59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北京美惠万家商业有限公司南菜园街店作出行政处罚。本次处罚原因是该门店存在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同时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
| 项目 | 详情 |
|---|---|
| 处罚决定书文号 | 京西市监处罚〔2026〕591号 |
| 当事人名称 | 北京美惠万家商业有限公司南菜园街店 |
| 处罚机关 | 北京市西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处罚日期 | 2026年08月17日 |
| 处罚种类 | 警告; 罚款 |
| 处罚内容 | 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警告;罚款2000元 |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5修正)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5修正)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
违法事实与调查过程
主要违法事实
举报人于2026年3月25日在北京美惠万家商业有限公司南菜园街店,购买到两款超过保质期的食品:2袋生产日期为2025年3月1日、保质期12个月的“吉香居每日小菜”,每袋售价9.9元;1袋生产日期为2024年9月19日、保质期12个月的“吉香居五连包榨菜”,每袋售价15.9元,消费总金额35.7元,两款产品购买时均已超过保质期。
本次涉案两款产品货值金额合计35.7元,违法所得合计35.7元。此外,北京美惠万家商业有限公司南菜园街店的进货台账中未登记2025年3月1日批次“吉香居每日小菜”的相关信息,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当事人称本次过期食品未及时下架,系门店工作繁忙疏忽导致,事发后已对举报人完成退赔,并完成内部整改,截至处罚作出时,监管部门未再接到该门店同类投诉举报。
调查过程
2026年3月25日,北京市西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针对该门店的举报,举报人提供了过期食品照片、购买视频及支付记录等完整证据。2026年4月13日,经主管局长批准,监管部门对该案立案调查。2026年5月28日,监管部门向当事人送达《询问通知书》,同年6月4日对当事人开展询问调查,收集相关证据材料并制作询问笔录。2026年7月1日,本案调查终结。
2026年3月30日,监管执法人员前往门店现场检查,未在店内货架发现涉案批次的过期产品,货架仅摆放其他同品牌产品的正常批次。经核查进货台账,确认存在2024年9月19日批次五连包榨菜的进货记录,该批次产品过期后至举报人购买期间,门店曾销售同款产品,但因货架同时摆放多个生产日期的同款产品,门店无法提供对应销售批次信息,也无其他投诉举报,无法认定该期间其他售出产品是否过期;而2025年3月1日批次的每日小菜未在进货台账登记,同样无法确认过期后至举报购买日期间售出的其他同款产品是否过期,最终仅认定举报人本次购买的3款产品为过期销售的违法所得。
2026年7月31日,监管部门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拟作出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处罚决定与法律依据
北京美惠万家商业有限公司南菜园街店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5修正)第三十四条第十项关于禁止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规定;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5修正)第五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
鉴于当事人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且积极配合调查、事发后主动退赔整改,符合《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第十五条第(二)项的从轻减轻处罚情形,北京市西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5修正)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最终作出处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罚款。
天眼查数据显示,北京美惠万家商业有限公司南菜园街店成立日期1999年6月29日,法定代表人孙月军,所属行业为批发业,企业类型为其他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参保人数0人,注册地址为北京市西城区建功南里1、2号楼-1层1-3、1层1-1、2层1-2。
公司角度点评
本次事件暴露出门店日常食品管理存在明显疏漏,进货查验制度执行不到位,临期过期食品排查下架的流程存在漏洞。虽本次违法情节较轻、已完成退赔整改,未造成严重危害,但也为全门店敲响食品安全合规警钟,后续需强化全流程食品管控,杜绝同类问题复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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