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8月21日,天津证监局发布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直指臻悦(天津)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在开展私募基金管理业务过程中存在两项违规行为,决定对其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督管理措施,并将相关情况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经查实,臻悦(天津)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首项违规为未履行谨慎勤勉义务:该机构未能根据中粮高和(天津)并购基金一号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与相关方签署的《清租合作协议》,识别出北京隆顺达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实质为中粮高和基金的投资人,也未发现该基金实质上的分级比例达到23.74:1。
除此之外,该公司还存在使用中粮高和基金募集资金向该基金A类投资者分配收益的违规行为。上述两项行为分别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一款、《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第九条第一款第六项的相关要求。
依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天津证监局作出本次监管决定,明确要求臻悦(天津)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严格履行私募基金管理人职责,全面整改现存问题。
根据监管要求,该公司需在本行政监管措施送达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全部整改工作,并向天津证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若未按期完成整改,监管部门将依法采取进一步监管措施。
决定书同时明确了相关救济途径:若该公司对本次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本次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本次涉及的违规核心相关指标如下:
| 违规涉及基金名称 | 违规核心指标 |
|---|---|
| 中粮高和(天津)并购基金一号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实质分级比例23.7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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