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商报消息 ●长江商报记者 李璟
伴随对外开放持续深化,越来越多中国企业加快全球化布局脚步,“合规前置、安全优先”的出海制度成为我国扩大高水平对外开放的必要选项。
8月21日,为更好在制度上保障对外投资发展和安全,国家发展改革委就《对外投资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简称“修订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长江商报记者注意到,7月1日正式施行的《国务院关于对外投资的规定》(简称《规定》)明确支持投资者依法自主开展对外投资,健全海外综合服务体系,加强全过程监管和风险预警。修订征求意见稿作为关键衔接,在制度上进一步加强了对外投资的发展和安全。
国家发展改革委表示,下一步,将在公开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对修订征求意见稿作进一步修改完善,同步起草配套文件和常见问题解答,以期更好在制度上保障对外投资发展和安全。
契合实际扩大投资主体范围
近年来,中国企业“走出去”步伐加快,投资领域和方式更加多元,但也面临着海外市场变化、合规经营等多重挑战。
2017年12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简称《办法(2017)》)和系列配套文件,为对外投资发展和安全提供了重要的制度保障。近年来,对外投资取得长足发展,外部环境也发生复杂深刻变化。党的二十届三中、四中全会对健全对外投资管理服务体系、有效实施对外投资管理等作出重要部署。
值得一提的是,2026年6月,国务院公布行政法规《国务院关于对外投资的规定》,并于7月1日起正式施行,这在我国对外投资发展历程上具有里程碑意义。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和国务院决策部署,国家发展改革委按照对标对表、问题导向、总体延续、衔接联动的思路,对《办法(2017)》进行修订,起草形成了修订征求意见稿,以期更好在制度上保障对外投资发展和安全。
具体来看,修订征求意见稿共6章76条内容,包括总则、对外投资指导和服务、对外投资监管、对外投资保护、法律责任、附则。
在“更好契合对外投资发展实际”方面,《办法(2017)》主要面向境内企业以及非企业组织的对外投资。近年来,对外投资主体更加多元,形式更加多样。鉴于《规定》界定了对外投资的内涵和外延,与时俱进明确了投资者包括境内的企业、其他组织和居民个人,修订征求意见稿相应重申了投资者包括境内企业、其他组织和居民个人,进一步落实各类投资者的对外投资主体地位,完善服务和保护措施,支持投资者按照市场化原则开展对外投资活动。同时,修订征求意见稿与现行制度作了衔接,投资者可以继续通过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港股通、跨境理财通等渠道在境外金融市场投资。
在“更好保护对外投资权益”方面,《办法(2017)》从保护对外投资有关人员、资产安全出发,设置了重大不利情况报告制度。近年来,少数国家(地区)采取歧视性措施,有的要求中方提供技术、数据或者处分股权、资产等,损害了中方权益。针对此类问题,修订征求意见稿落实《规定》关于对外投资保护的系列条款,完善了重大不利情况报告制度,设置了对外投资信息年度报告制度,覆盖了上述情形。投资者将上述情况告知管理部门,有助于合力保护对外投资权益。
强化权益保护筑牢风险防线
商务部数据显示,截至2025年底,中国在境外设立企业超过5万家,遍布190个国家和地区。对外投资存量连续9年保持世界前三,对外投资规模持续扩大 。
在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的背景下,如何平衡“走出去”与“防风险”成为核心命题。
在“更好防范应对境外风险”方面,《办法(2017)》从防范应对境外风险出发,设置了大额非敏感类项目(即境外再投资)情况报告、项目完成情况报告等制度。近年来,一些国家(地区)局势动荡、政策多变,政治、安全等风险上升。有的投资者对境外风险估计不足、应对不利,最终遭受损失。针对此类问题,修订征求意见稿落实《规定》关于对外投资监测预警和风险防范的系列条款,完善了境外再投资报告等制度。同时,面向少数金额大、关乎我国与有关国家外交关系的项目设置了前期工作情况报告制度。投资者将上述情况告知管理部门,有助于合力防范应对境外风险 。
除上述拟修订的主要内容之外,修订征求意见稿援引了《规定》明确的法律责任,对《规定》提出的监管措施等作了细化,对部分条款顺序进行了优化调整,对部分条款内容作了技术性完善。
值得关注的是,对外开放并不等于放任自流,市场化自主投资的背后,更需要清晰的制度约束,引导投资者理性审慎开展对外投资。修订征求意见稿延续分类分级管理思路,进一步厘清监管边界,压实投资者主体责任,实现“放得开”和“管得住”双向并行。
修订征求意见稿并未新设处罚类型,而是直接援引上位行政法规的惩戒规则,对违规开展禁止类对外投资、未按要求履行核准备案、以不正当手段取得备案核准等行为,明确对应的处置、罚款及相关人员追责机制,强化信用约束,倒逼企业筑牢合规底线。
业内分析认为,过去部分企业出海出现经营失利,既有海外环境突变的客观因素,也存在前期风险评估缺位、合规体系不完善等自身短板。此次修订,把风险报告、年度信息报送等制度进一步做实,不是为了限制企业出海,而是推动风险关口前移,帮助企业提前识别、化解潜在隐患,减少盲目投资带来的损失。
视觉中国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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