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百姓关注)
民警将车辆停放到安全区域后,对驾驶人杨某某进行了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41mg/100mL,达到酒驾标准,确定驾驶人杨某某对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杨某某对检测结果也无异议。民警对杨某某信息进行核查时,发现其于2024年4月22日在乌当区曾因酒后驾车被查处,这已经是第二次。经询问,杨某某告诉民警,当日因腰椎痛,遂喝了点药酒,上一次也是因为喝了药酒开车被查,也知道喝了酒不能开车。民警对杨某某明知故犯的错误思想进行了批评教育,依法对其交通违法行为进行处罚,并暂扣其所驾驶的车辆,要求杨某某按期到大队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