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8月21日,福建证监局发布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针对中华映管(百慕大)股份有限公司、大同股份有限公司、中华映管股份有限公司未按期履行生效司法判决确定的30.29亿元业绩补偿义务的行为,对三家主体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相关记录将同步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
回溯相关承诺背景,2014年9月,华映百慕大与华映纳闽作出承诺:自2014年起任意一个会计年度内,若华映科技日常经营涉及的原材料采购、销售商品及提供劳务收入类关联交易金额占同期同类交易金额的比例未低于30%,则控股股东需确保华映科技现有液晶模组业务模拟合并计算的年度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10%(计算口径不含子公司科立视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及未来拟并购、投资控股的其他公司),收益不足部分由华映百慕大以现金补足,该承诺在华映百慕大、华映纳闽丧失华映科技控制权之日起失效。同时大同公司、中华映管为华映百慕大的上述补偿责任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后续华映科技2018年经营情况已触发该业绩补偿情形。
针对该补偿纠纷,华映科技此前已通过司法途径主张权益:2023年7月18日公司披露诉讼进展显示,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闽民初1号一审判决,判令华映百慕大需在判决生效十日内支付华映科技业绩补偿款30.29亿元,大同公司、中华映管对该笔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025年12月13日公司再度公告,最高人民法院作出(2024)最高法民终86号终审判决,驳回大同公司上诉、维持一审原判。
截至本次监管措施出具日,三家相关主体仍未履行上述生效判决确定的业绩补偿义务,仅华映科技通过司法强制执行华映百慕大持有的公司股份,累计收到部分司法执行款1.42亿元。福建证监局认定,三家主体的行为已构成《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及其相关方承诺》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情形,据此作出警示函监管决定。
根据决定书说明,相关主体若对本次行政监管措施不服,可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本次行政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本次涉事相关主体及对应责任情况如下:
| 相关主体名称 | 对应责任内容 |
|---|---|
| 中华映管(百慕大)股份有限公司 | 需支付业绩补偿款30.29亿元 |
| 大同股份有限公司 | 对30.29亿元业绩补偿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
| 中华映管股份有限公司 | 对30.29亿元业绩补偿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
声明:市场有风险,投资需谨慎。本文由AI大模型基于公开信息生成,不代表Hehson财经观点。文中所有信息、数据及图表仅供参考,不构成任何形式的投资建议或决策依据,相关信息以实际公告为准。如有疑问,请联系:biz@staff.sina.com.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