埃夫特智能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本次临时股东会于2026年8月21日,在中国(安徽)自由贸易试验区芜湖片区万春东路96号埃夫特智能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游玮主持,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会议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共289人,均为普通股股东;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的表决权数量为283,687,431,均为普通股股东所持有表决权数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数量占公司表决权数量的比例为54.3691%,普通股股东所持有表决权数量占公司表决权数量的比例为54.3691%。
本次会议公司在任董事9人全部列席,董事会秘书康斌列席了本次会议,部分高管列席了本次会议。
本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非累积投票议案,该议案为普通决议议案,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且已对中小投资者进行了单独计票。
该议案普通股股东表决情况如下:
| 股东类型 | 同意票数 | 同意比例(%) | 反对票数 | 反对比例(%) | 弃权票数 | 弃权比例(%) |
|---|---|---|---|---|---|---|
| 普通股 | 283,243,629 | 99.8435 | 376,476 | 0.1327 | 67,326 | 0.0238 |
本次会议5%以下股东针对该议案的表决情况如下:
| 议案序号 | 议案名称 | 同意票数 | 同意比例(%) | 反对票数 | 反对比例(%) | 弃权票数 | 弃权比例(%) |
|---|---|---|---|---|---|---|---|
| 1 | 关于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 22,282,903 | 98.0472 | 376,476 | 1.6565 | 67,326 | 0.2963 |
本次股东会由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周良、孙润志见证,律师出具的结论意见显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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