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永刚因未按规定开启船舶航行相关装置被连云港海事局罚款2900元 涉海上交通安全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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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8-21 17:18:22

近日,海事局处罚结果公示信息显示,自然人张永刚因涉及航行安全相关装置未依规开启并持续显示记录的违法行为,被连云港海事局作出行政处罚。本次公示的违法事实明确指向涉事船舶未按照2026版相关规定,开启船舶自动识别、航行数据记录、远程识别和跟踪、通信等与航行安全、保安、防治污染相关的装置,且未持续进行显示和记录,违反了海上航行安全管理的相关硬性要求。

本次处罚决定为对张永刚处以罚款人民币贰仟玖佰元整,该处罚结果将对涉事主体的海事航行合规信用记录产生相应影响,也为辖区内所有船舶运营相关责任人敲响了航行安全装置合规运维的警钟。

项目详情
被处罚人名称张永刚
违法案由未按照有关规定开启船舶的自动识别、航行数据记录、远程识别和跟踪、通信等与航行安全、保安、防治污染相关的装置,并持续进行显示和记录(2026版)
处罚决定书文号海事罚字[2026]17002000089-3-2
处罚内容罚款人民币贰仟玖佰元整
行政相对人信用代码3207*******2011
处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三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
处罚决定日期2026-08-21
作出处罚机关连云港海事局

从本次海事局公开的完整处罚信息来看,本次处罚的涉事主体为张永刚,对应的违法案由为未按照有关规定开启船舶的自动识别、航行数据记录、远程识别和跟踪、通信等与航行安全、保安、防治污染相关的装置,并持续进行显示和记录(2026版),处罚决定书文号为海事罚字[2026]17002000089-3-2,作出的处罚内容为罚款人民币贰仟玖佰元整,涉事行政相对人信用代码为3207*******2011,本次处罚适用的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三条第四项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处罚决定作出的日期为2026年8月21日,作出本次行政处罚的机关为连云港海事局。海事管理部门也提示,船舶航行相关安全装置的规范开启与持续记录是保障海上航行秩序、防范安全事故与污染风险的核心基础要件,所有相关责任主体都需严格落实合规要求,主动排查装置运行隐患,避免出现同类违法违规行为。


天眼查数据显示,张永刚成立日期2018年5月16日,法定代表人张永刚,所属行业为道路运输业,企业类型为个体工商户,企业规模为微型,参保人数0人,注册地址为郑州市二七区马寨镇张河村168号。


点评分析
本次连云港海事局对涉事船员张永刚作出2900元罚款的处罚,是严格落实《海上交通安全法》相关要求的具象体现。此类处罚可督促航运从业者规范开启船舶航行安全相关装置,夯实航行安全、污染防治的操作底线,助力航运企业完善内部安全管理机制,降低船舶航行合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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