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5580 证券简称:恒盛能源 公告编号:2026-035
恒盛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对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担保对象及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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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累计担保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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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担保情况概述
(一)担保的基本情况
为满足控股子公司伊通满族自治县华大生物质热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大热电”)的日常生产经营和业务发展需要,恒盛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盛能源”、“公司”)于2026年8月20日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分行(以下简称“招商银行衢州分行”)签署了《最高额不可撤销担保书》,为华大热电向招商银行衢州分行申请总计不超过5,000.00万元人民币的综合授信提供连带责任的保证担保,华大热电股东张清海先生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共同保证责任并于同日签署了《最高额不可撤销担保书》,本次担保不存在反担保,招商银行衢州分行对华大热电的授信期间为12个月(2026年8月21日至2027年8月20日)。
(二)内部决策程序
2026年5月14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对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同意公司为控股子公司华大热电提供担保。本次担保事项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被担保人基本情况详见公司于2026年5月15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披露的《恒盛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对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18)。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于2026年8月20日与招商银行衢州分行签订了《最高额不可撤销担保书》(以下简称“保证书”),主要内容如下:
被保证人:伊通满族自治县华大生物质热电有限公司
保证人:恒盛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债权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分行
担保金额:5,000.00万元(大写:伍仟万元整)
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保证范围:保证人提供保证担保的范围为招商银行衢州分行根据《授信协议》在授信额度内向授信申请人提供的贷款及其他授信本金余额之和(最高限额为人民币(大写)伍仟万元整),以及相关利息、罚息、复息、违约金、迟延履行金、保理费用、实现担保权和债权的费用和其他相关费用。
就循环授信而言,如招商银行衢州分行向授信申请人提供的贷款或其他授信本金余额超过授信额度金额,则保证人对授信余额超过授信额度金额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仅就不超过授信额度金额的贷款或其他授信本金余额部分及其利息、罚息、复息、违约金、迟延履行金、实现担保权和债权的费用和其他相关费用等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尽管有前述约定,但保证人明确:即使授信期间内某一时点招商银行衢州分行向授信申请人提供的贷款或其他授信本金余额超过授信额度金额,但在招商银行衢州分行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时各种授信本金余额之和并未超过授信额度,保证人不得以前述约定为由提出抗辩,而应对全部授信本金余额及其利息、罚息、复息、违约金、迟延履行金、实现担保权和债权的费用和其他相关费用等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保证期间:保证人的保证责任期间为自本担保书生效之日起至《授信协议》项下每笔贷款或其他融资或招商银行衢州分行受让的应收账款债权的到期日或每笔垫款的垫款日另加三年。任一项具体授信展期,则保证期间延续至展期期间届满后另加三年止。
四、担保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本次担保事项是为满足控股子公司华大热电业务发展及生产运营等资金需求,华大热电2025年实现扭亏为盈,经营情况趋于稳定,财务风险可控,且华大热电为公司控股子公司,公司能有效防范和控制担保风险。本次担保事项不会影响公司持续经营的能力,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董事会意见
2026年5月14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对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董事会认为:本次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有利于满足控股子公司日常经营及业务发展需要。控股子公司资信状况良好,无重大违约情形,风险可控。本次担保事项符合公司整体利益,不会对公司及公司股东利益造成不良影响。
六、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经审批的对外担保总额为10,000.00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9.76%;公司已签署担保合同且尚在履行中的担保金额为5,000.00万元(含本次担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4.88%,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无逾期对外担保金额。
特此公告。
恒盛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8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