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自:中国经营网
中经记者 苏浩 卢志坤 北京报道
8月18日,泰凌医药(01011.HK)发布公告称,公司于2026年7月20日收到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6〕中国贸仲京裁字第1519号仲裁裁决。根据裁决,泰凌医药及相关连带方合计需支付违约金、相关费用及仲裁分担款约人民币9200万元。
公告显示,该仲裁事项源于公司2020年与北京康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相关主体签署的资产交易项目的担保安排,相关股权转让已于2020年完成交割。
泰凌医药方面表示,公司对该裁决持有重大异议,已委聘合规法律服务团队启动申请撤销裁决等法定程序。目前该裁决仍处于可依法申请撤销的法定周期内,相关付款义务尚未进入强制执行阶段。公司正结合连带方的责任分担安排、已完成破产重整主体的责任边界,对相关潜在财务影响进行审慎评估,集团日常营运及现金流目前维持正常状态。
泰凌医药方面表示,将持续跟进事项进展,并按上市规则要求适时履行后续信息披露义务。
(编辑:曹学平 审核:童海华 校对:张国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