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互联网为核心的现代信息技术,作为人类信息传播领域的新质生产力,推动了互联网平台的形成和发展。基于这些平台,出现了人们生产生活的新空间,同时也是社会交往和凝聚社会共识的新空间,也即新型的公共空间。
与既往相比,在当代新质生产力推动下产生和发展起来的新型公共空间,具有一个基本特征,就是各类社会成员在其中的广泛参与,这一特征被生动地概括为“全员媒体”,由此形成了信息生产领域的新型生产关系。这既是全过程人民民主的具体体现之一,更是人类历史发展的基本趋势。因此,维护和发展这一公共空间,使之健康成长和运行,符合最大多数社会成员的利益。
按照“健全网络生态治理长效机制,持续营造风清气正的网络空间”这一总要求,我国互联网平台这一新型公共空间的治理,主要需要解决两方面的问题。
其一,AI生成技术发展和普及对网络平台内容治理带来了新挑战。
人工智能技术应用于内容生产领域,客观上对广大网络用户,特别是普通个人用户产生了强大的技术赋能作用,促进了内容生产的繁荣和社会成员个人权利的实现。但也应看到,AI技术本是中性的创作工具,但当其被不法分子利用时,其生成的看似逼真的虚假内容会使网络平台运营者和普通用户难以识别真伪。如何应对一些人利用AI技术制作虚假内容和运用AI工具大规模传播不良信息,都是当前平台治理需要面对的新问题。
“解铃还须系铃人”,平台运营方要积极主动地开发和运用AI工具识别虚假内容,承担起互联网生态治理第一责任人的义务。这方面,国内一些平台运营方正在采取行动,用“以AI治AI”的技术实践回应AI时代的治理挑战。如“今日头条”平台持续迭代AI生成内容检测模型,严格落实AIGC标识制度,2026年上半年处置利用AI技术虚构并扭曲军警形象、虚构自然灾害和人群冲突场景等负面信息超43万条,处置虚构用户体验等“水军”类文本382余万个。
从治理实践看,相关管理部门也要建立起相关制度和评价体系,对积极主动采取措施、维护清朗网络空间的平台运营者给予支持和鼓励,同时也应加大该领域的政策法规供给,如授权平台运营方对利用AI技术生产、制作和散布不实信息的主体,比照其他领域对生产、制作和散布不良信息者的管制办法,予以严厉打击。
其二,各种主体对自身商业利益的不当追求对公共利益造成侵害。
当前对网络公共空间健康运行的主要威胁,一部分来自境外敌对势力的网络攻击,对此我们已经构建了比较有效的防御体系。另一部分,是来自代表不同利益主体的网络水军,这些力量滥用法律赋予的表达权和平台的技术赋能,对反映在网络平台上的社会事件,在事实表述、价值判断等方面进行歪曲和诱导,从而形成不利于社会和谐及有效沟通的舆论环境。
其中危害尤为严重的是,围绕特定事件产生了“网络暴力”现象,危及公民个人和各类企事业单位的合法权益;还有部分个人和机构,为博取眼球,谋取特定主体和个人的利益,因此散布各类虚假信息和错误观念,从而污染网络公共空间。对于此类乱象,从整体上“要敢于亮剑、坚决打击,切断利益链和产业链,铲除其滋生的土壤和条件”。中央网信办部署开展的“清朗·优化营商网络环境”系列专项行动,护航企业健康发展,已取得明显成效。
在加大治理的同时,也要区分上述问题的不同性质,从立法、执法及平台运行机制等方面实现协同治理。对于那些在网络公共空间借热点事件造谣惑众,煽动网络暴力的违法行为,就要由平台运营者协助执法机构锁定犯罪事实,坚决打击;平台运营方也应承担作为公共空间运营者的社会责任,主动作为。
对于那些希望在网络公共空间里,通过提供内容谋取自身利益的各类主体,则应由平台运营者自身通过改进平台运营规则,强化内容风控,规范内容变现机制,引导和鼓励内容生产者以负责任的态度参与公共信息交互,减少和避免因各类主体追求私利而影响公共利益。
在构建网络公共空间协同治理机制过程中,我们还应注意的是,平台运营者目前所获得的有效法律授权不足,平台运营方主要是通过用户协议获得用户让渡的相关权利,来约束用户行为。这种方式对于平台运营者的权利和义务规定不够明确。客观上,由于平台运营的复杂性,真正能够有效履行网络公共空间日常管理责任的仍然是平台运营者。如果能够参照国内外对于公共信息传播机构的规范要求,通过立法明确相应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将大大有助于网络平台作为新型的公共空间的健康发展。
(作者单位:中国人民大学新闻与社会发展研究中心现代文明与传播研究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