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机关算尽设局“自导自演”,终获刑罚“大礼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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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8-19 16:19:46

近日,晋安法院审结一起诬告陷害案件。被告人赖某某原为一手机经销商,因沉迷网络赌博导致资金亏损,无法向买家交付已收取货款的手机,为掩盖自身过错,竟精心设局,最终,赖某某为其行为付出法律代价。

基本案情

2023年10月,赖某某通过某平台认识李某某,并以有手机货源为由收取李某某订购某手机的款项,指使其向指定账户转账。后因参与网络赌博造成资金亏损,赖某某无法发货,便编造供货渠道商“张龙”未按约定交付手机的虚假事由。

李某某因未收到手机,准备对收款账户户主樊某某及赖某某提起民事诉讼,并通过律师调取了樊某某身份信息及户籍照片。赖某某得知后,非但没有如实说明情况,反而萌生“甩锅”念头,从李某某处取得樊某某身份信息及户籍照片。2024年7月,赖某某向公安机关报案称被“张龙”诈骗,并将樊某某指认为“张龙”。为加速案件进展,赖某某还指使李某某捏造虚假聊天记录、提供虚假证言,进一步坐实对樊某某的指控。

公安机关根据赖某某报案,对樊某某涉嫌诈骗罪立案侦查并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然而,随着调查深入,办案人员发现所谓的“张龙”根本不存在,赖某某的陈述和证据存在多处疑点。最终,赖某某自导自演的骗局被揭穿。

法院审理认为,赖某某为逃避自身责任,将他人拖入刑事追诉漩涡,不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更严重浪费司法资源、扰乱司法秩序,性质恶劣,应予严惩。最终,法院认定赖某某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诬告陷害罪。依法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法官说法

诬告陷害行为不仅侵害公民个人权利,更妨害司法机关正常活动,损害司法公信力。公民在维护自身权益时,必须依法诚信行使权利,切莫因一己私利触碰法律底线。同时也提醒广大群众,网络交易需提高警惕,若遇纠纷应通过合法途径解决,切勿沦为不法分子的“工具人”。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四十三条 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不是有意诬陷,而是错告,或者检举失实的,不适用前两款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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