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借条“新换旧”不等于债务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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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8-19 14:05:06

  新借条替换旧借条 原债务人还要担责吗?

  法官:借条“新换旧”不等于债务转移

  在民间借贷实务中,因借条新旧更替而引发的纠纷屡见不鲜。新借条出具后,原债务人的责任能否免除?近期,福州两级法院审结的一起210万元借贷案给出答案。

  2010年至2020年间,姚某累计向王某父子转账出借210万元,王某先后出具9张借条,日常利息沟通、还款均由王某对接。2024年,双方按每年更换借条的惯例重立债权凭证,因王某当时身在国外,遂由其父亲出具《借款确认书》,载明210万元借款全部转入王某账户,姚某随之交还全部旧借条。后续,姚某共收到王某还款177万余元。借款到期后,姚某多次催讨,但王某及其父亲均未按约偿还剩余本息。姚某遂提起诉讼,诉请王某父子二人共同还款。

  庭审中,王某父子辩称:王某仅为代收款项,并非实际借款人;王某父亲出具确认书后,债务已全部转移至自身,王某无需担责。

  鼓楼法院审理认为,区分债务转移与债务结算核心在于当事人真实借贷合意。案涉借条出具、还款、日常催讨对象均为王某,多数款项也转入其账户,王某聊天记录中亦认可父子共同借款、任何一方均可出具借条,无证据证明出借人知晓所谓委托借款关系,也无任何书面内容写明免除王某还款义务。王某父子长期存在一年一换借条的交易习惯,王某父亲出具的确认书仅为双方对账结算,不产生债务转移效力。

  最终,鼓楼法院认定王某父子为共同借款人,判决二人共同偿还剩余借款本息。一审判决后,王某提起上诉,福州中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提醒广大市民,民间借贷更新债权凭证时务必书面写明还款责任主体,若借款人希望退出债务关系,必须取得债权人明确同意免责的文字依据,不能仅凭更换借条、收回旧条就推定债务转移,避免因约定不清引发大额借贷纠纷。(记者 林春长 通讯员 林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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